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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切结书]谢师宴跟考试撞期...
谢师宴跟考试撞期...
向老师要求提前一天考试...
老师要一纸切结书...
证明我不会向其他同学泄题....
该怎么写切结书的格式呢...
最好可以给我看
本人__XXX__

立书人__XXX__

ps1.
法律系谢师宴
商学院考试


[ 此文章被axdebnm在2006-02-09 17:21重新编辑 ]


一直到现在我仍然深深相信,我们的相遇不是什么机率或是刻意,
而是一种注定,注定要在彼此心里刻划一道,记忆也好,伤痕也罢,都是一种注定的付出。
*版权所有。请勿盗用*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1-20 20:49 |
SaintChris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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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结书性质是什么?!是要式行为吗?!

想当然尔当然不是...所以想写什么就写什么,把你跟老师讲的话写下来这是最基本的,因为这切结书最重要是一个证明的作用!

最后当然要签名+日期,不然怎么知道是谁写的呢?!

PS:在切结书上不要把话说太死唷!没必要给自己找事情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01-22 03:40 |
huangpetrie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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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吃饭而想改考期?
我若是那个老师,实在是没想让你过啊!!
---------
我的建议是,先去考试,考完了之后,若是还在谢师宴的时间内,再赶去吃。


~
就是爱玩的熊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1-25 19:35 |
空心菜呢?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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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可怕 法律 商学 双修
我仿佛已经预见你的辉煌成就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2-04 1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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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如痴如醉于2006-02-4 19:03发表的 :
好可怕 法律 商学 双修
我仿佛已经预见你的辉煌成就了

本想就你租屋的那题的回答,
结果打完字按送出,那篇就到回收筒去了。

我的答案为:
乙无法向丙请求房租(只能向甲请求),但是乙向丙得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如心神不宁,风水等?
毕竟住在里面人是乙。
希望你满意。
====================================
今天早上,问我家的君师团,
他们答曰:原则上可以。但是,
乙必须「证明」有其必要与急迫,方可请求,
实务上到法院时法官会裁减到一部分(不足三倍)。
类似「情事变更原则」,实际上属损害赔偿。
算是不完全给付,由给付中变成标的物灭失应算不完全给付。
属终止契约,不算解除契约(出租人过失才可以解除)。
可以请求房屋灭失之损害至房屋复建能出租时之损失。
实务上屋主很倒楣,因为只能请求建价(法定建价并打折)。


问题如下:有兴趣的人可以参考。
假设甲出租A屋给乙,结果因为第三人丙的过失行为,使得A屋灭失,一时之间乙无居身处所,
不得已乃向奸人丁以高于市价3倍承租B屋,试问乙是否可以184I前、184I后、182II等规定为请求权基础
,请求丙支付乙承租B屋高于市价部份之价额?


[ 此文章被axdebnm在2006-02-05 12:07重新编辑 ]


一直到现在我仍然深深相信,我们的相遇不是什么机率或是刻意,
而是一种注定,注定要在彼此心里刻划一道,记忆也好,伤痕也罢,都是一种注定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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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2-04 20:55 |
diygg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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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乙是否可以184I前、184I后 等规定为请求权基础,这部分对~
182II等 是不当得利,错。
你怎会想到不当得利啊
加害人与被害人扯不上不当得利啊


一.一
= .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2-05 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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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diyggg于2006-02-5 12:25发表的 :
试问乙是否可以184I前、184I后 等规定为请求权基础,这部分对~
182II等 是不当得利,错。
你怎会想到不当得利啊
加害人与被害人扯不上不当得利啊


哎呀 误会一场
应该是184II   可能我打字没打好 抱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2-05 1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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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整理了一下
axdebnm您的解答 关于当事人法律关系 是否可以写成这样:

一.乙对丙-1.财损之损赔         184I前 184II (请求可能) 占有状态是否得为侵权行为侵害客体??
       
              2.非财损之慰抚金   195I             (请求可能)

二.乙对甲-1.向甲已支付房租部分-不完全给付   不可归责双方 甲对乙 免对待给付 225I
                                                                                  乙对甲 免对待给付 266I
          =>所以依266II 甲应返还乙已支付之房租        

三.甲对丙-1.财损 184I前   A屋所有权


有点疑问在于:
乙必须「证明」有其必要与急迫,方可请求,
实务上到法院时法官会裁减到一部分(不足三倍)。
类似「情事变更原则」,实际上属损害赔偿。
算是不完全给付,由给付中变成标的物灭失应算不完全给付。
属终止契约,不算解除契约(出租人过失才可以解除)。这边指的是乙对甲吗?
可以请求房屋灭失之损害至房屋复建能出租时之损失。
实务上屋主很倒楣,因为只能请求建价(法定建价并打折)。这边应是甲对丙对A屋所有权侵害之请求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2-05 15:02 |
balance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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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这应该和格式无关
我想老师最主要的还是要看你的诚意
所以无论你写的多正式 就算有阿扁的盖章也不见得有用
重点是要能够打动老师的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02-17 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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