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宠物出境之流程为:(以下称为输出)
一、输出犬猫应于输出前一个月向防检局认可登记之动物医院(台北地区、桃竹苗地区、中部地区、南部地区)申请实施狂犬病免疫注射。并取得「输出犬猫免疫注射证明书」。
[PS]并不是任何兽医院都可以,必须是防疫机构认可的兽医院才能提供这项服务。
1.输出犬猫应满三个月龄始可施打第一剂狂犬病不活化疫苗
(未满三个月龄犬猫输出者,输出动物检疫证明书不加注狂犬病免疫注射)。
2.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有效期间为疫苗注射日期起算满三十天至一年以内。
3.犬只(四个月龄以上)应依宠物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植入晶片并将晶片号码加注于犬猫免疫注射证明书。
4.「输出犬猫免疫注射证明书」应载明注射日期及疫苗种类,
犬只应再加注晶片号码。
二、犬猫输出前一周内,
畜主(携带犬猫出国者)请携带犬猫、「输出犬猫免疫注射证明书」、畜主身分证或护照等证明文件就近向防检局所属各分局或港口、机场之检疫单位申报检疫。经临场检疫合格者,发给「输出动物检疫证明书」。
三、畜主搭机携带犬猫出国者,请于出国当日携带该犬猫并检附护照、「输出动物检疫证明书」,至本分局中正国际机场第一航厦出境检查室
(TEL:03-3982264)或第二航厦出境检查室
(TEL:03-3983373)办理输出犬猫验对。
四、犬猫如经由货运输出者,请向本分局机边验放仓华储办公室
(TEL:03-3931881)或长荣仓储办公室
(TEL:03-3938243)办理输出犬猫检疫或验对。
◎ 注意事项:1. 输出犬猫之检疫系配合输入国动物检疫规定与要求办理,
畜主应先向输入国动物检疫机构申请输入许可后,
再依据输入许可所载检疫规定办理输出检疫。
如输入国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时,
畜主可洽请本局认可登记之「出具输出犬猫注射与证明文件」
兽医人员办理采样与样品。
2. 目前输往香港、澳洲、纽西兰、新加坡、南非、马来西亚及英国等国家之犬猫应于输出前向输入国政府动物检疫机构申请输入同意函,
核准后始得输入。
3. 欲查询输入国政府动物检疫机构名称及联络地址,
请查询国际畜疫会网址:
http://www....int◎ 有关宠物入境之流程为:(以下称为输入)
※ 经核准输入非疫区之犬、猫犬猫输入我国之规定及程序:一、依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公告,狂犬病非疫区国家为:日本、英国、瑞典、冰岛、澳洲、纽西兰及我国。
二、依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八八)农防字第八八五六五0二0号函:为防杜国外亨德拉病毒(Hendra virus)及立百病毒(Nipah virus)侵入,危害国内人畜安全,自即日起暂停自澳洲输入马、猪、犬、猫等动物及自马来西亚、新加坡输入犬猫。
三、欲经由中正国际机场输入犬猫者,畜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称申请人),应于起运前二星期,检附下列文件向本分局提出申请,核准后始得输入:
(一)申请书一份,注明预定输入日期、申请人及国内联络人姓名、地址、电话等。
(二)输出国兽医师签发之健康证明书
(请以英文填写或加注英文)影本,需注明:
1.犬猫之品种、性别、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毛色、特征及输出国之兽医师签字。
2. 狂犬病预防注射日期及使用疫苗种类
(狂犬病预防注射有效期间系指疫苗注射后超过三十天至一年以内者)
(三)犬猫全身彩色相片4×6吋一式四张。
(四)申请人护照或身分证影本。
注意:1. 以上文件不符或狂犬病预防注射未在有效期间者,不受理申请。
2. 输出国兽医师签发之健康证明书请以英文填写或加注英文。
四、畜主取得「进口同意文件」后,输入犬猫时,应同时检附输出国政府动物检疫机构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 正本,依法申报检疫。
注意:未检附输出国政府动物检疫机构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者,
该犬猫应予退运或扑杀销毁。
五、自狂犬病非疫区进口之犬猫,应检附输出国政府动物检疫机构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并加注下列证明内容:
(一)犬猫健康情形良好。
(二)输出国过去六个月未发生狂犬病病例。
(三)犬猫在输出国出生或饲养六个月以上。
注意:检疫证明书内容不符合上述条件者,比照自狂犬病疫区输入犬猫之规定办理。
六、自狂犬病非疫区进口之犬猫,经查验该动物与输出国政府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内容相符,犬猫之预防注射有效,现场诊察确认为健康者,签发检疫证明书后即予放行。
注意:(一)自狂犬病非疫区输入之犬猫,经临床检查发现可疑者、未附「进口同意文件」者、检疫证明文件所载资料内容不全者或狂犬病预防注射未在有效期间内进口者,应留检或比照自狂犬病疫区输入犬猫之规定办理。
(二)自狂犬病非疫区输入之犬猫,若在运输途中经由狂犬病疫区机场、港口转运者,视同疫区输入,应送往指定隔离留检场所,施以隔离检疫。
七、犬猫运输途中不得经由马来西亚、孟加拉及新加坡等地转运、违者禁止输入。
※ 经核准输入非疫区之犬、猫狂犬病疫区犬猫输入检疫
(来自日本、澳大利亚、纽西兰、英国、瑞典、冰岛等以外之国家地区)
申请进口同意文件时机申请人申请输入犬猫,应于犬猫起运前二周、向到达港、站之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申请进口同意文件,并应经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安排妥隔离检疫厩位后始得输入。
申请进口同意文件准备之文件申请人申报进口同意文件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
一、输出国兽医师签发之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注射证明书。
◎ 注射证明书应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并列方式注明犬猫之品种、性别、 年龄、毛色或晶片号码)及足以确认之特征,并应注明其预防注射日
期。
◎ 预防注射有效期间为自疫苗注射日至起运当日之期间须满三十日以上至
一年以内。
◎ 犬猫已怀孕者,于起运时之怀孕周数必须在六周以下始可输入。
二、申请人护照或身分证影本。
申请人所附文件未符合前二项规定或其狂犬病预防注射违反有效期间规定者,不予核发进口同意文件。申请人取得进口同意文件后,因故须变更输入日期者,应检附申请书与原进口同意文件影本于进口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报变更日期,并以一次为限。
犬猫输入时应检附之资料申请人应于犬猫到达港、站时,检附进口同意文件、输出国检疫机关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及航运公司提单(B / L)或海关申报单,向到达港、站之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申报检疫
输出国检疫机关签发之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应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并列方式加注:
一、犬猫之品种、性别、年龄、毛色(或晶片号码)。
二、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预防注射日期。
自狂犬病疫区输入之犬只于临检时发现未植入晶片者,应于运送至指定隔离留检场所时立即植入晶片后再施以隔离检疫。
狂犬病疫区违规输入犬猫之处理方式一、未检附进口同意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延长隔离七日至三十日。
二、检附之输出动物检疫证明书与规定应记载资料不符者,应于隔离期间补齐相关文件,否则予以退运或扑杀销毁。
三、违反狂犬病预防注射有效期间输入者,先隔离检疫至狂犬病预防注射期满三十日,再隔离检疫二十一日。
输入未满三个月龄犬猫之处理方式输入犬猫未满三个月龄者,应隔离检疫至满三个月龄,施打一剂狂犬病疫苗经三十日后,视 其违规情形依上述处理方式办理。
畜主必须负担指定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期间所需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