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371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ose32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教关于借据的一些问题
因为之前有个朋友有经济上的困难
于是借钱给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0 (by 12191219) | 理由: 表示随时可以跟他要,但要定期催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9-01-31 20:58 |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大大,给你一个观念:「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你的借据没有注明时间,但如果你可以举其他证明
不管是人证或物证,都可以列入你提告的资料。
法律是讲求证据的,如果什么都没有,也是可以告
只是会打的很辛苦而已。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8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1-31 22:4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参考民法315、478,实际的做法就是你要催告对方返还,且是定一个月以上的相当期限,就是说如果您希望他于2009.04.01还钱的话,您至少要在2009.03.01前催告对方还钱,给对方至少一个月的准备时间。

至于收据没写还钱期限不会影响该收据在法律上的效力(民315),所以请您放心,只是记得到时一定要在一个月前催告对方还钱,并保管好相关的证据即可。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1 14:44 |
cmcarp9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说到借据,其实几乎人人会写,大多数人在借据内只有记载当事人、金额、利息、日期等事项,但却遗漏了最重要的举证事项,即是……当面点交无误……这几个字。
假设没写这几个字,拿这张借据其实跟废纸没两样。举例来说:如被告自认该借据存在,但是否认收到钱,那么主张权利之人就必须举证确有该金钱的交付,问题来了怎么举证??一般实务的情况是,举证不出来,而法官也只好无奈的判原告败诉了。
相对的如果有记载~当面点交无误~那么举证责任就转换到被告了。他必须举证他没有收到这笔钱,当然一般实务的情况也是,举证不出来,而法官也只好无奈的判被告败诉了。
以上就是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的适例。
回到主题,还款日漏填事小,催告还款即可,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漏写……当面点交无误……事大。所以请板大看一下你手上的借据吧!!


[ 此文章被cmcarp91在2009-02-01 16:52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说到重点了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1 15:3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该被告自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又如何还需要举证证明有否收到钱呢???

依民法474消费借贷契约系属要物契约,如该被告已自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又哪里能再否认收到钱。

个人的理解是被告否认收到钱,但承认有签写该契约,在此状况下才有法律上争执的可能与必要!而这样的情形下,就会如楼上大大所说,举证责任会移转到原告这边。

因此如板主大大手上没有相当的证据证明已交付金钱给对方,请想办法制造一些证据出来。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1 16:04 |
cmcarp9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sorry有点笔误 (已修正)我的意思是被告自认该借据是他签的没错!!但是被告否认有金钱之交付!!!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1 16:49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有关请求权的行使,
还要注意消灭时效的问题唷!
别让您的权利睡着了!
(民法第125条以下)
表情 表情 表情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01 17:07 |
rose32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借据


兹(甲方)向XXX乙方商借新台币X元整
并每个月已邮局转帐方式归还新台币X元整
直到清偿完毕



甲方:XXX
身份证字号:xxx
乙方:xxx
身分证字号:xxxx
这是借据上的内容
打叉的地方省略
那照这种情形
他如果没办法在期限内归还的话
我如果告他有办法胜诉吗
当初交代还款日期只是口头上说明而已
还是说他有汇款证明就可以代表他曾经跟我借过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9-02-01 20:19 |
cmcarp9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手上的借据就如同我前文中的第一种情形,如果你直接以这张借据起诉请求,对方否认你有交付金钱给他的话,那你就必须负举证责任,举证不出来你会败诉。
其实你现在应该做的是先寄邮局存证信函给他,并在该信函中提及XX年XX月XX日他有跟你借多少钱,并当面点交无误,另外给他一个月以上的时间清偿期……等。如此可为自己将来起诉请求时制造一些证据。单凭一纸借据就起诉请求,就证据面而言似乎太薄弱了!
以上是我的建议,希望可以帮到你

另外提醒你一下 你文中这句『并每个月已邮局转帐方式归还』有错字 已->以才对!!


[ 此文章被cmcarp91在2009-02-01 21:58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实务上能推出本意就可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1 21:34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跟人要钱是伤感情的
搞不好钱没了
朋友也没了
以我宁愿事前装没有,也不愿事后要钱
借了就等他还
没还就算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2 08:56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275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