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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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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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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地制法相关增订条文1

第 7 条省、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及区〔以下简称乡(镇、市、区)〕之新设、废止或调整,依法律规定行之。县(市)改制或与其他直辖市、县(市)行政区域合并改制为直辖市者,依本法之规定。村(里)、邻之编组及调整办法,由直辖市、县(市)另定之。

第 7- 1 条 内政部基于全国国土合理规划及区域均衡发展之需要,拟将县(市)改制或与其他直辖市、县(市)合并改制为直辖市者,应拟订改制计画,征询相关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意见后,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县(市)拟改制为直辖市者,县(市)政府得拟订改制计画,经县(市)议会同意后,由内政部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县(市)拟与其他直辖市、县(市)合并改制为直辖市者,相关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得共同拟订改制计画,经各该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同意后,由内政部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内政部陈报改制计画,应于六个月内决定之。
内政部应于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将改制计画发布,并公告改制日期。

第 7- 2 条 前条改制计画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改制后之名称。
二、历史沿革。
三、改制前、后行政区域范围、人口及面积。
四、县原辖乡(镇、市)及村改制为区、里,其改制前、后之名称及其人口、面积。
五、标注改制前、后行政界线之地形图及界线会勘情形。
六、改制后对于地方政治、财政、经济、文化、都会发展、交通之影响分析。
七、改制后之直辖市议会及直辖市政府所在地。
八、原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区)相关机关(构)、学校,于改制后组织变更、业务调整、人员移拨、财产移转及自治法规处理之规划。
九、原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区)相关机关(构)、学校,于改制后预算编制及执行等事项之规划原则。
十、其他有关改制之事项。


[ 此文章被小强的在2009-07-26 23:23重新编辑 ]



成功要诀:锁定目标 确立方位 用心经营 致力发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0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26 22:46 |
小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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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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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地制法相关增订条文2

第 87- 1 条 县(市)改制或与其他直辖市、县(市)合并改制为直辖市,应以当届直辖市长任期届满之日为改制日。县(市)议员、县(市)长、乡(镇、市)民代表、乡(镇、市)长及村(里)长之任期均调整至改制日止,不办理改选。
改制后第一届直辖市议员、直辖市长及里长之选举,应依核定后改制计画所定之行政区域为选举区,于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选举投票。
前项直辖市议员选举,得在其行政区域内划分选举区;其由原住民选出者,以其行政区域内之原住民为选举区;直辖市议员选举区之划分,应于改制日六个月前公告,不受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但书规定之限制。
改制后第一届直辖市议员、直辖市长及里长,应于改制日就职。

第 87- 2 条 县(市)改制或与其他直辖市、县(市)合并改制为直辖市,原直辖市、县(市)及乡(镇、市)自治法规应由改制后之直辖市政府废止之;其有继续适用之必要者,得经改制后之直辖市政府核定公告后,继续适用二年。

第 87- 3 条 县(市)改制或与其他直辖市、县(市)合并改制为直辖市者,原直辖市、县(市)及乡(镇、市)之机关(构)与学校人员、原有资产、负债及其他权利义务,由改制后之直辖市概括承受。
县(市)改制或与其他直辖市、县(市)合并改制为直辖市之财政收支划分调整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县(市)改制或与其他直辖市、县(市)合并改制为直辖市时,其他直辖市、县(市)所受统筹分配税款及补助款之总额不得少于该直辖市改制前。
在第二项财政收支划分未调整前,改制后之直辖市相关机关(构)、学校各项预算执行,仍以改制前原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原列预算继续执行。
改制后之直辖市,于相关法律及中央法规未修正前,得暂时适用原直辖市、县(市)之规定。
依第一项改制而移拨人员属各项公务人员考试及格之现职公务人员者,移拨至原分发任用之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学校或原得分发之机关、原请办考试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以外之机关、学校服务时,得不受公务人员考试法、公务人员任用法及各项公务人员考试规则有关限制转调规定之限制。
前项人员日后之转调,仍应以原考试及格人员得分发之机关、原请办考试机关或移拨机关之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机关有关职务为限。
各项公务人员考试法规定有限制转调年限者,俟转调年限届满后,得再转调其他机关。
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条例转任,于限制转调期间内移拨之人员,得不受该条例限制转调机关规定之限制。但须于原转任机关、移拨机关及所属机关合计任职满三年后,始得调任其他机关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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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26 22:49 |
小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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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地方制度法修正通过后,赋予县(市)合并改制直辖市之法源,部分乡(镇、市)民代表关心,县(市)改制直辖市后,原乡(镇、市)改为区,未来是否实施区自治?内政部表示,合并改制初期没有区自治。 内政部说明,依地方制度法第3条第3项规定,区公所为直辖市政府之派出机关,区非地方自治团体。现行直辖市(台北市及高雄市)并未实施区自治,运作良好且行之有年。内政部表示,凡于99年合并改制之县市,原辖乡(镇、市)将先直接改为区,并按现行北、高两市之体制运作。
内政部进一步指出,为提升行政效能,合并改制之直辖市内的乡(镇、市、区)必须进行整并。进行区整并时,应考量「人口密度」、「交通可及性」、「生活圈」、「族群分布」等条件,并以15万至20万人口规模为原则予以划分。但原住民族地区或偏远地区会另予特别考量。另为尊重民意,区整并之行政区划计画,将由改制后之直辖市拟订,并于4年内完成区整并。 至于区整并之后,未来是否实施区自治?内政部强调必须所有直辖市同步同调才可行,因此未来需要由各界广泛参与讨论,进一步凝聚共识之后,才能确定。
(资料来源:内政部民政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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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26 23:36 |
sanny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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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27 13:20 |
exa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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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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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30 23:05 |
qaz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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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5 楼] From:台湾宽频通讯 | Posted:2009-08-09 09:56 |
terrychang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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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
对年底的名额
还有明年高考的名额
有增加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6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9-30 23:15 |
sjean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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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大的分享!!


~因梦想而努力
~~因努力而享受甜美果实~~共勉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04 12:57 |
wfd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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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资料,

非常好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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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22 22:32 |
chin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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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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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分享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9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09-12-18 1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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