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說明
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稱公文書(刑10參)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刑211)須"無權更改而非法塗改"
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不含過失)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213)為"有權登載而故意登載不實"
其之故意限於"直接故意"而"間接故意"不與焉(46台上377)
"筆誤寫錯"即為過失
哪來偽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之問題
再者
戶籍法24條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戶籍法45條
變更、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以本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土地法69條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
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
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
行更正之。
行政程序法101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
申請更正之。
國賠法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被告(9條參)而非該公務員
>且限於該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國家才有求償權。
看了你的問題,
如果不是你自己斷章取義誤會老師的意思,
那就是「"老師"!該再進修了吧!」
真是「盡信書(師)不如無書(師)!」
實務上自己去申請登記、請領謄本、申請複丈(戶政、地政),如當下發現錯誤,即可憑證明文件要求更正。
最容易出事的反而是工程方面(工務、建設)、行政(如擔任採購)等類科(與廠商接觸),地政戶政都是依人民申請辦理,只要不是故意都可抝成過失,辦理更正即可。
沒那麼嚴重,不要想太多,地政率取率蠻高的,加油!
(參考資料:法律系及實務界的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