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人員、地政人員最容易被告,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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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yeh525335
2008-05-25 10:01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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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上法緒課,老師提及公務人員中戶政人員和地政人員
最容易被告,不小心筆誤寫錯都會被當成是偽造文書,
老師還特別說公務人員如果被告,一定要說是過失的
處罰會比較輕,如果承認是故意的處罰會更重。
想請教有親友在戶政或地政上班的人,或自己已經考上的人,
有沒有那麼嚴重?最容易會被當成被告?
想考又不敢考,想甘脆改考別的類科算了,尚未作決定,
請大家幫忙提供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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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我愛布布
2008-05-25 12:45
1樓
  
看了你的問題
我只能說
那老師一定沒有實務經驗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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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我愛布布
2008-05-25 13:59
2樓
  
補充說明

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稱公文書(刑10參)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刑211)須"無權更改而非法塗改"
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不含過失)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213)為"有權登載而故意登載不實"
其之故意限於"直接故意"而"間接故意"不與焉(46台上377)

"筆誤寫錯"即為過失
哪來偽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之問題

再者

戶籍法24條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戶籍法45條
變更、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以本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土地法69條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
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
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
行更正之。


行政程序法101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
申請更正之。

國賠法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被告(9條參)而非該公務員
>且限於該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國家才有求償權。


看了你的問題,
如果不是你自己斷章取義誤會老師的意思,
那就是「"老師"!該再進修了吧!」

真是「盡信書(師)不如無書(師)!」 表情


實務上自己去申請登記、請領謄本、申請複丈(戶政、地政),如當下發現錯誤,即可憑證明文件要求更正。
最容易出事的反而是工程方面(工務、建設)、行政(如擔任採購)等類科(與廠商接觸),地政戶政都是依人民申請辦理,只要不是故意都可抝成過失,辦理更正即可。

沒那麼嚴重,不要想太多,地政率取率蠻高的,加油! 表情

(參考資料:法律系及實務界的自己)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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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hyulih
2008-05-28 10:45
3樓
  
有那麼嚴重嗎?不過,通常戶政機關處境,還是要比地政機關「好」那麼一點點。但,被投訴?粉正常的事兒,有時會被修理一下下!至於,和法官見面?不能說是:絕對沒有。基本上,少之又少,偶爾會有同仁,被請去說明一下,主要是因為法官對於牽涉到戶政的東西,非到在必要時,很少請同仁到庭﹝證人的身份﹞,說明一下。安啦,謹守本份不會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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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巧剪人間情
2008-07-23 11:20
4樓
  
下面是引用shyulih於2008-05-28 10:45發表的 :
有那麼嚴重嗎?不過,通常戶政機關處境,還是要比地政機關「好」那麼一點點。

沒錯!地政的壓力會比戶政大許多,至於有沒有挨告的可能,確實有,我曾待過地政事務所,記得我離開的那一年,同事發生了筆誤,在設定抵押時少寫了一個零,結果層層關卡的審核居然沒有人發現,事後,土地所有人發現地政事務所的筆誤,他又把土地拿去借了第二胎,等於一地二賣.....
最後損失當然..國家要負責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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