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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h525335
2008-05-25 10:01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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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上法緒課,老師提及公務人員中戶政人員和地政人員最容易被告,不小心筆誤寫錯都會被當成是偽造文書, 老師還特別說公務人員如果被告,一定要說是過失的 處罰會比較輕,如果承認是故意的處罰會更重。 想請教有親友在戶政或地政上班的人,或自己已經考上的人, 有沒有那麼嚴重?最容易會被當成被告? 想考又不敢考,想甘脆改考別的類科算了,尚未作決定, 請大家幫忙提供意見,謝謝!!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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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布布
2008-05-25 13:59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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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稱公文書(刑10參)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刑211)須"無權更改而非法塗改" 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不含過失)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213)為"有權登載而故意登載不實" 其之故意限於"直接故意"而"間接故意"不與焉(46台上377) "筆誤寫錯"即為過失 哪來偽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之問題 再者 戶籍法24條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戶籍法45條 變更、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以本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土地法69條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 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 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 行更正之。 行政程序法101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 申請更正之。 國賠法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被告(9條參)而非該公務員 >且限於該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國家才有求償權。 看了你的問題, 如果不是你自己斷章取義誤會老師的意思, 那就是「"老師"!該再進修了吧!」 真是「盡信書(師)不如無書(師)!」 實務上自己去申請登記、請領謄本、申請複丈(戶政、地政),如當下發現錯誤,即可憑證明文件要求更正。 最容易出事的反而是工程方面(工務、建設)、行政(如擔任採購)等類科(與廠商接觸),地政戶政都是依人民申請辦理,只要不是故意都可抝成過失,辦理更正即可。 沒那麼嚴重,不要想太多,地政率取率蠻高的,加油! (參考資料:法律系及實務界的自己)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