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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麻煩請幫我解釋這些題目
1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並限期命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則下列何種做法與訴願法規定不合?
(A)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意旨另為處分
(B)原處分機關不服該決定時,乃具狀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決定
(C)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意旨另為處分,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D)訴願決定據以處分之事實與法律均錯誤,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意旨,查明事實與法律依據,而維持原處分
關於訴願這方面的問題我不太懂,所以想請大大幫我詳細的解說一番

2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能對於處分,提起訴願?
(A)受到人事主管機關處分之公務員 (B)受到稅捐稽徵機關駁回復查決定之申請人
(C)受到教育主管機關處分之教師    (D)受到地政機關駁回土地登記之申請人
為什麼答案是(A)

3提起行政訴訟,第一審應向何者提起?
(A)地方法院 (B)地方行政法院 (C)高等法院 (D)高等行政法院


4下列何者屬於留置送達之要件?
(A)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送達
(B)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
(C)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將其中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
(D)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而對其法定代理人送達,送達人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該法定代理人
這題是連題目我都有看沒有懂,想請大大幫我詳細解說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20 11:52 |
飛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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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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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只找出訴願法第96條: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相關法條,改天找出來再解答


2.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故答案為A


3.行政訴訟應該行政法院提起,因為行政法院只有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故答案為D
A.C是普通法院非行政法院,B行政法院沒有地方行政法院。



4.行政程序法第73條   (補充送達及留置送達)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出處: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6:1804289383:f:NO%3DC701830*%20OR%20NO%3DC001830%20OR%20NO%3DC101830$$4$$$NO 學者通說:第73條第3項為留置送達
故答案為A
B.C為第74條寄存送達的內容
D為第69條第4項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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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0 (by 巧剪人間情) | 理由: 感謝您的文訊回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21 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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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的解答
考試就只剩下幾個月了
可是我還有許多還沒看完
也有一些觀念還沒釐清
真是糟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24 11:07 |
pp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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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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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4條第1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6條第4項:「確認訴訟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8條第3項:「除別有規定外,給付訴訟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回應者的解答很棒,敝人錦上添花地補充第三個問題的相關法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05 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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