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只找出诉愿法第96条:原行政处分经撤销后,原行政处分机关须重为处分者,应依诉愿决定意旨为之,并将处理情形以书面告知受理诉愿机关。
相关法条,改天找出来再解答
2.根据公务人员保障法第25条:
公务人员对于服务机关或人事主管机关 (以下均简称原处分机关) 所为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显然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复审。非现职公务人员基于其原公务人员身分之请求权遭受侵害时,亦同。
公务人员已亡故者,其遗族基于该公务人员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财产请求权遭受侵害时,亦得依本法规定提起复审。
故答案为A
3.行政诉讼应该行政法院提起,因为行政法院只有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故答案为D
A.C是普通法院非行政法院,B行政法院没有地方行政法院。
4.行政程序法第73条 (补充送达及留置送达)
于应送达处所不获会晤应受送达人时,得将文书付与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应送达处所之接收邮件人员。
前项规定于前项人员与应受送达人在该行政程序上利害关系相反者,不适用之。
应受送达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邮件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收领文书时,得将文书留置于应送达处所,以为送达。
出处: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6:1804289383:f:NO%3DC701830*%20OR%20NO%3DC001830%20OR%20NO%3DC101830$$4$$$NO 学者通说:第73条第3项为留置送达
故答案为A
B.C为第74条寄存送达的内容
D为第69条第4项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