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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003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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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麻烦请帮我解释这些题目
1诉愿决定撤销原处分,并限期命原处分机关另为适法之处分,则下列何种做法与诉愿法规定不合?
(A)原处分机关依诉愿意旨另为处分
(B)原处分机关不服该决定时,乃具狀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C)原处分机关依诉愿意旨另为处分,并将处理情形以书面告知受理诉愿机关
(D)诉愿决定据以处分之事实与法律均错误,原处分机关依诉愿意旨,查明事实与法律依据,而维持原处分
关于诉愿这方面的问题我不太懂,所以想请大大帮我详细的解说一番

2依诉愿法之规定,下列何者不能对于处分,提起诉愿?
(A)受到人事主管机关处分之公务员 (B)受到税捐稽征机关驳回復查决定之申请人
(C)受到教育主管机关处分之教师    (D)受到地政机关驳回土地登记之申请人
为什么答案是(A)

3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审应向何者提起?
(A)地方法院 (B)地方行政法院 (C)高等法院 (D)高等行政法院


4下列何者属于留置送达之要件?
(A)送达人于应送达处所不获会晤应受送达人时,应受送达人之同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受送达
(B)将文书寄存送达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机关
(C)制作送达通知书兩份,将其中一份黏贴于应受送达人住居所、事务所、营业所或其就业处所门首
(D)无行政程序之行为能力人为行政程序之行为,而对其法定代理人送达,送达人于应送达处所不获会晤该法定代理人
这题是连题目我都有看没有懂,想请大大帮我详细解说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0-20 11:52 |
飞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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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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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只找出诉愿法第96条:原行政处分经撤销后,原行政处分机关须重为处分者,应依诉愿决定意旨为之,并将处理情形以书面告知受理诉愿机关。
相关法条,改天找出来再解答


2.根据公务人员保障法第25条:
公务人员对于服务机关或人事主管机关 (以下均简称原处分机关) 所为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显然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复审。非现职公务人员基于其原公务人员身分之请求权遭受侵害时,亦同。
公务人员已亡故者,其遗族基于该公务人员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财产请求权遭受侵害时,亦得依本法规定提起复审。
故答案为A


3.行政诉讼应该行政法院提起,因为行政法院只有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故答案为D
A.C是普通法院非行政法院,B行政法院没有地方行政法院。



4.行政程序法第73条   (补充送达及留置送达)
于应送达处所不获会晤应受送达人时,得将文书付与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应送达处所之接收邮件人员。
前项规定于前项人员与应受送达人在该行政程序上利害关系相反者,不适用之。
应受送达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邮件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收领文书时,得将文书留置于应送达处所,以为送达。
出处: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6:1804289383:f:NO%3DC701830*%20OR%20NO%3DC001830%20OR%20NO%3DC101830$$4$$$NO 学者通说:第73条第3项为留置送达
故答案为A
B.C为第74条寄存送达的内容
D为第69条第4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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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0-21 00:09 |
m003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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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大的解答
考试就只剩下几个月了
可是我还有许多还没看完
也有一些观念还没厘清
真是糟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0-24 11:07 |
pp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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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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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4条第1项:「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违法行政处分,认为损害其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经依诉愿法提起诉愿而不服其决定,或提起诉愿逾三个月不为决定,或延长诉愿决定期间逾二个月不为决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第6条第4项:「确认诉讼以高等行政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8条第3项:「除别有规定外,给付诉讼以高等行政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回应者的解答很棒,敝人锦上添花地补充第三个问题的相关法条。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2-05 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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