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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ycx0716 於 2010-07-31 19:09 發表的 :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74條 第1項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第 1176 條第5項,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第6項,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 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所以第一順位兒女均拋棄,且兒女之子女(孫子)也都拋棄,則由第二順位繼承,依此類推。 第二順位繼承人是父母、兄弟則位於第三順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