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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ycx0716 于 2010-07-31 19:09 发表的 : 第 1138 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74条 第1项 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 第 1176 条第5项,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其亲等近者均抛弃继承权时,由次亲等之直系血亲卑 亲属继承。第6项,先顺序继承人均抛弃其继承权时,由次顺序之继承人继承。其次顺序继承 人有无不明或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均抛弃其继承权者,准用关于无人承认继承之规定。 所以第一顺位儿女均抛弃,且儿女之子女(孙子)也都抛弃,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依此类推。 第二顺位继承人是父母、兄弟则位于第三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