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寵物出境之流程為:(以下稱為輸出)
一、輸出犬貓應於輸出前一個月向防檢局認可登記之動物醫院(台北地區、桃竹苗地區、中部地區、南部地區)申請實施狂犬病免疫注射。並取得「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
[PS]並不是任何獸醫院都可以,必須是防疫機構認可的獸醫院才能提供這項服務。
1.輸出犬貓應滿三個月齡始可施打第一劑狂犬病不活化疫苗
(未滿三個月齡犬貓輸出者,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不加註狂犬病免疫注射)。
2.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有效期間為疫苗注射日期起算滿三十天至一年以內。
3.犬隻(四個月齡以上)應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植入晶片並將晶片號碼加註於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
4.「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應載明注射日期及疫苗種類,
犬隻應再加註晶片號碼。
二、犬貓輸出前一週內,
畜主(攜帶犬貓出國者)請攜帶犬貓、「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畜主身分證或護照等證明文件就近向防檢局所屬各分局或港口、機場之檢疫單位申報檢疫。經臨場檢疫合格者,發給「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
三、畜主搭機攜帶犬貓出國者,請於出國當日攜帶該犬貓並檢附護照、「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至本分局中正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出境檢查室
(TEL:03-3982264)或第二航廈出境檢查室
(TEL:03-3983373)辦理輸出犬貓驗對。
四、犬貓如經由貨運輸出者,請向本分局機邊驗放倉華儲辦公室
(TEL:03-3931881)或長榮倉儲辦公室
(TEL:03-3938243)辦理輸出犬貓檢疫或驗對。
◎ 注意事項:1. 輸出犬貓之檢疫係配合輸入國動物檢疫規定與要求辦理,
畜主應先向輸入國動物檢疫機構申請輸入許可後,
再依據輸入許可所載檢疫規定辦理輸出檢疫。
如輸入國要求進行實驗室檢測時,
畜主可洽請本局認可登記之「出具輸出犬貓注射與證明文件」
獸醫人員辦理採樣與樣品。
2. 目前輸往香港、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南非、馬來西亞及英國等國家之犬貓應於輸出前向輸入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申請輸入同意函,
核准後始得輸入。
3. 欲查詢輸入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名稱及聯絡地址,
請查詢國際畜疫會網址:
http://www....int◎ 有關寵物入境之流程為:(以下稱為輸入)
※ 經核准輸入非疫區之犬、貓犬貓輸入我國之規定及程序: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狂犬病非疫區國家為:日本、英國、瑞典、冰島、澳洲、紐西蘭及我國。
二、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八八)農防字第八八五六五0二0號函:為防杜國外亨德拉病毒(Hendra virus)及立百病毒(Nipah virus)侵入,危害國內人畜安全,自即日起暫停自澳洲輸入馬、豬、犬、貓等動物及自馬來西亞、新加坡輸入犬貓。
三、欲經由中正國際機場輸入犬貓者,畜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稱申請人),應於起運前二星期,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分局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輸入:
(一)申請書一份,註明預定輸入日期、申請人及國內聯絡人姓名、地址、電話等。
(二)輸出國獸醫師簽發之健康證明書
(請以英文填寫或加註英文)影本,需註明:
1.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或出生年月日)、毛色、特徵及輸出國之獸醫師簽字。
2. 狂犬病預防注射日期及使用疫苗種類
(狂犬病預防注射有效期間係指疫苗注射後超過三十天至一年以內者)
(三)犬貓全身彩色相片4×6吋一式四張。
(四)申請人護照或身分證影本。
注意:1. 以上文件不符或狂犬病預防注射未在有效期間者,不受理申請。
2. 輸出國獸醫師簽發之健康證明書請以英文填寫或加註英文。
四、畜主取得「進口同意文件」後,輸入犬貓時,應同時檢附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 正本,依法申報檢疫。
注意:未檢附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者,
該犬貓應予退運或撲殺銷燬。
五、自狂犬病非疫區進口之犬貓,應檢附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並加註下列證明內容:
(一)犬貓健康情形良好。
(二)輸出國過去六個月未發生狂犬病病例。
(三)犬貓在輸出國出生或飼養六個月以上。
注意:檢疫證明書內容不符合上述條件者,比照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之規定辦理。
六、自狂犬病非疫區進口之犬貓,經查驗該動物與輸出國政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內容相符,犬貓之預防注射有效,現場診察確認為健康者,簽發檢疫證明書後即予放行。
注意:(一)自狂犬病非疫區輸入之犬貓,經臨床檢查發現可疑者、未附「進口同意文件」者、檢疫證明文件所載資料內容不全者或狂犬病預防注射未在有效期間內進口者,應留檢或比照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之規定辦理。
(二)自狂犬病非疫區輸入之犬貓,若在運輸途中經由狂犬病疫區機場、港口轉運者,視同疫區輸入,應送往指定隔離留檢場所,施以隔離檢疫。
七、犬貓運輸途中不得經由馬來西亞、孟加拉及新加坡等地轉運、違者禁止輸入。
※ 經核准輸入非疫區之犬、貓狂犬病疫區犬貓輸入檢疫
(來自日本、澳大利亞、紐西蘭、英國、瑞典、冰島等以外之國家地區)
申請進口同意文件時機申請人申請輸入犬貓,應於犬貓起運前二週、向到達港、站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進口同意文件,並應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安排妥隔離檢疫厩位後始得輸入。
申請進口同意文件準備之文件申請人申報進口同意文件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輸出國獸醫師簽發之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注射證明書。
◎ 注射證明書應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並列方式註明犬貓之品種、性別、 年齡、毛色或晶片號碼)及足以確認之特徵,並應註明其預防注射日
期。
◎ 預防注射有效期間為自疫苗注射日至起運當日之期間須滿三十日以上至
一年以內。
◎ 犬貓已懷孕者,於起運時之懷孕週數必須在六週以下始可輸入。
二、申請人護照或身分證影本。
申請人所附文件未符合前二項規定或其狂犬病預防注射違反有效期間規定者,不予核發進口同意文件。申請人取得進口同意文件後,因故須變更輸入日期者,應檢附申請書與原進口同意文件影本於進口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前三十日內向原核發機關申報變更日期,並以一次為限。
犬貓輸入時應檢附之資料申請人應於犬貓到達港、站時,檢附進口同意文件、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及航運公司提單(B / L)或海關申報單,向到達港、站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報檢疫
輸出國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應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並列方式加註:
一、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毛色(或晶片號碼)。
二、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預防注射日期。
自狂犬病疫區輸入之犬隻於臨檢時發現未植入晶片者,應於運送至指定隔離留檢場所時立即植入晶片後再施以隔離檢疫。
狂犬病疫區違規輸入犬貓之處理方式一、未檢附進口同意文件者,視情節輕重,延長隔離七日至三十日。
二、檢附之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與規定應記載資料不符者,應於隔離期間補齊相關文件,否則予以退運或撲殺銷燬。
三、違反狂犬病預防注射有效期間輸入者,先隔離檢疫至狂犬病預防注射期滿三十日,再隔離檢疫二十一日。
輸入未滿三個月齡犬貓之處理方式輸入犬貓未滿三個月齡者,應隔離檢疫至滿三個月齡,施打一劑狂犬病疫苗經三十日後,視 其違規情形依上述處理方式辦理。
畜主必須負擔指定隔離檢疫場所隔離檢疫期間所需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