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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mmrsfl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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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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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因不動產之租貸權涉訟者:
(A)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B) 得由原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C) 應由被告之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D) 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答案是(A)

為什麼? (A) 和 (D) 有甚麼不同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1-02-01 16:47 |
leoche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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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獎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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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得"選擇", D 沒得"選擇".

PS:我亂猜的.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2-01 17:55 |
遊牧民族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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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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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A)毫無問題,
這是民訴法第10條第二項一模一樣的文字,
另外,
要是你問(A)跟(D)的差別,
那就只有「應」跟「得」的差別,
若是應,那就是唯一選擇,專屬管轄,
但是得的話,你可以有選擇,
像是民訴通常有以原就被原則,
所以在此原則下你應該到被告住居所之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
但是法條今天是「得」,
你除了以原就被原則外,
也可以選擇於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進行,
PS.應跟得的區別應該是法科的超級入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2-01 1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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