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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y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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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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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關於九十八年行政程序法這一題
Hi, 關於九十八年普考這一題,我覺得題目有點模林兩可: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不至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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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亞太線上 | Posted:2010-09-01 21:49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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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此條不懲罰行賄者=>所以對行賄者而言不會構成犯罪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行賄者和受賄者皆構成犯罪


由此可知, D選項 D 公務員收賄作成處分 不一定會構成行程法s111的第四款 即不一定構成犯罪行為(對行賄者而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02 07:24 |
kenny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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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亞太線上 | Posted:2010-09-02 20:57 |
天長地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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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以為NIMBY大所言滿有理,但又好像那裡怪怪的,似乎不應以此理解,
再仔細想後,有另外想法如下:

先來看C─“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111條此處應是指“行政處分”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而言”,
而非指公務員行為違法

再來看D-公務員收賄作成處分;處分為公務員所為,不論刑121或122公務員皆違法“受賄”不是嗎?應不論行賄行為;
另應該來討論該行政處分是否為“違法”行政處分?及撤銷問題,
而有119賄賂-信賴不值得保護問題

故而D是不至於無效,而是違法吧!

敝人私見,如有錯,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正,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9-23 01:05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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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一條   (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不至於無效?
A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B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C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D 公務員收賄作成處分

A--違反第二款
B--違反第一款
C--違反第四款
D--不屬於第111條任何一款--若仔細去檢驗D,對公務員而言是受賄違法,但人民不一定犯罪
有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但未必無效, 依據s 110 III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不過這提真如您說的有點瑕疵,我之前的想法只是單純想到未必違法(對人民而言),
所以決得D的答案不完全正確,如果只用s 111法條字義上檢驗,或許是可以選的答案.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23 10:39 |
皇甫瓏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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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your ans , good job sister.........


yamasaki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6 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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