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nice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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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读到这里也觉得有疑问
不过我发现民法988的条文第一项第三款:
民法第988条 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效: 一、不具备第九百八十二条之方式。 二、违反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 三、违反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但重婚之双方当事人因善意且无过失信赖 一方前婚姻消灭之两愿离婚登记或离婚确定判决而结婚者,不在此限。
民法1052是不是针对民法第一项第三款但书的情形呢? 即民法988第一项第三款但书情形为有效--->可裁判离婚
希望有人可以帮忙解答一下
另外附上新增的民法988-1条,好像也和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有关联
第 988- 1 条 前条第三款但书之情形,前婚姻自后婚姻成立之日起视为消灭。 前婚姻视为消灭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准用离婚之效力。但剩余财 产已为分配或协议者,仍依原分配或协议定之,不得另行主张。 依第一项规定前婚姻视为消灭者,其剩余财产差额之分配请求权,自请求 权人知有剩余财产之差额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撤销两愿离婚登 记或废弃离婚判决确定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婚姻依第一项规定视为消灭者,无过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请求赔偿。 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前婚配偶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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