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機關:保訓會
日 期:中華民國92年7月14日
字 號:公訓字第0九二000五一九四號函
疑義:進修在職碩士專班,因進修學校開設之課程須前往國外參訪,或學校安排之國外研習及學術交流活動,其出國期間如何給假疑義。
解釋事項:
一、公務人員進修在職碩士專班,擬於上班時間參加進修學校開設須前往國外參訪之課程,或參加進修學校安排國外研習及學術交流活動,應先經進修人員之服務機關依該活動之內容、性質,認定是否與機關業務有關,且係屬進修所需之必要相關活動:
(一)屬進修所需之必要相關活動,則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有關給假部分:
1.如該員原係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之規定辦理,至核給公假時數以外之時間,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事、休假方式辦理。
2.如該員原係公餘進修,自無核給公假問題,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事、休假方式辦理;或重新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機關同意,即得以每週公假最高八小時參加該活動。
(二)非屬進修所需之必要相關活動,則無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公務人員參加該活動,由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八款,及銓敘部九十一年四月二日部法二字第0九一二一一七六八七號書函規定「...復查本部六十七年四月十八日六七台楷典三字第一0一六0號函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第六款(按現為第四條第八款)規定:『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給予公假。本條款公假之要件,其一,應機關、團體之邀請,所稱機關,應屬政府機關。至於團體,自包括公私團體而言。其二、此項活動與受邀者職務有關。其三、須經長官核准。若不符一、二要件者,固不宜核准,即使符合一、二要件者,機關長官亦得以核准或不核准。...」辦理。
二、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及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函釋(按即公務人員進修在職碩士專班,擬於上班時間參加進修學校開設須前往國外參訪之課程,或參加進修學校安排國外研習及學術交流活動,其給假問題,同意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辦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惟前按本會原函釋,並經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核給公假在案者,仍得依原核定之公假期間參加上開活動,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