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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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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拆屋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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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08-06-27 00:00 |
franny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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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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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很实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06-27 00:02 |
Amoe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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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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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主观认知的叙述无助于案情的研判,反而会导出错误的结论。

兹贴上民国 95 年 01 月 18 日修正之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七条条文供参酌

公寓大厦共用部分不得独立使用供做专有部分。其为下列各款者,并不得
为约定专用部分:
一、公寓大厦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连通数个专有部分之走廊或楼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门厅;社区
  内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厦基础、主要梁柱、承重墙壁、楼地板及屋顶之构造。
四、约定专用有违法令使用限制之规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并属区分所有权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
  部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8-06-27 1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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