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lsz1129於2007-12-04 09:51發表的 請教考銓和行政法高手解惑?:
今年退除役行政法三等行政法第16題:下列何者是對公務員的懲戒行為?1調外島 2對政務官的免職 3調任低官等職務 4調任非主管職務。答案3。
1區分懲戒和懲處處分的因素為「法源依據」而非「處罰主體(即施罰者)」對吧?懲戒的依據為公務員懲戒法,但懲處的依據除了考績法,還可依其他法令對吧?那我們怎知各選項的法源依據為何?
2選項四的「調任非主管職務」,就俸給上而言,原主管人員領的「職務加給」這個部分不就沒得拿了,也就是自從調任非主管,就「減俸」了?還是公務員懲戒法中的「減俸」不是這樣定義的,所以這不是公務員懲戒法中的「減俸」,也就不會是懲戒行為(處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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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大大說的很有道理喔!別想太複雜!
我想你是人事行政類科吧!
任用法,升遷法,保障法,俸給法4法牽連也比較容易搞混
其他回答如下:
Q1:區分懲戒和懲處處分的因素為「法源依據」而非「處罰主體(即施罰者)」對吧?懲戒的依據為公務員懲戒法,但懲處的依據除了考績法,還可依其他法令對吧?那我們怎知各選項的法源依據為何?※懲誡與懲處之法源依據:
1﹒懲戒:依據公務人員懲戒法
2﹒懲處: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或服務法
※處分種類不同:
1﹒懲戒: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2﹒懲處: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
※處分機關不同:
→懲戒:為公懲會或主管長官,對所屬9職等或相當9職等以下公務員
之記過申誡主管長官可直接為之。
→懲處:為公務員所屬機關長官。
Q2:選項四的「調任非主管職務」,就俸給上而言,原主管人員領的「職務加給」
這個部分不就沒得拿了,也就是自從調任非主管,就「減俸」了?還是公務員懲戒法中的「減俸」不是這樣定義的,所以這不是公務員懲戒法中的「減俸」,也就不會是懲戒行為(處分)了。※「調任非主管職務」:俸給上而言,原主管人員領的「職務加給」,因為沒主
管職務當然也就沒主管職務加給囉。
※ 懲戒法減俸定義:是指依其現職之月俸減10%或20%支給。(現職ㄛ無職務調動)
※ 懲戒法降級定義:是指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
(不是降低官職等級喔!很多人會誤解) 例如:薦任7職等科員本俸3級降為薦任7職等科員本俸2級。
※「調任非主管職務」並沒有減俸,只是依他所調任較低的職務的官等職等或同
官等職等非主管敘俸, 並且少了主管職務加給。他的俸給只是從原本職務變
成所任較低職務的俸給等或同官等職等非主管敘俸。
例如:薦任7職等科員任現職46000,被減俸10% =41400→ 減俸。
薦任7職等股長被調任薦任7職等科員→ 只少了主管職務加給而已非減俸。
Q3:問題 ※任用法第18條:是指『降調』與『限制調任』。
※升遷法第4條:是指調任中的『平調』與『升調』。
※所以兩法必須分清楚,不然容易搞混。
※「降調」:除自願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職務。
→ 所以保障法第1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應予保障,非依
法律不得變更。
→ 如果依法予以降低官等,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職務內有同列俸級時,敘
同列俸給,如高於所調任職務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其原敘俸級之俸點仍于照支。
→ 但在同官等內降調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
以原職等任用(如見任9職等科員降調以薦任8職等職務為限,均以薦任9職等
任用)所以不變。
※ 但必須注意任用法的降級與懲戒法的降級規定不同。
→懲戒法之降級、減俸是指公務人員任現職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 懲戒法降級定義:是指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
→任用法是指依法降調低官等職等而言。(當然也形成類似懲戒效果)
※指降低官職等級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