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lsz1129于2007-12-04 09:51发表的 请教考铨和行政法高手解惑?:
今年退除役行政法三等行政法第16题:下列何者是对公务员的惩戒行为?1调外岛 2对政务官的免职 3调任低官等职务 4调任非主管职务。答案3。
1区分惩戒和惩处处分的因素为「法源依据」而非「处罚主体(即施罚者)」对吧?惩戒的依据为公务员惩戒法,但惩处的依据除了考绩法,还可依其他法令对吧?那我们怎知各选项的法源依据为何?
2选项四的「调任非主管职务」,就俸给上而言,原主管人员领的「职务加给」这个部分不就没得拿了,也就是自从调任非主管,就「减俸」了?还是公务员惩戒法中的「减俸」不是这样定义的,所以这不是公务员惩戒法中的「减俸」,也就不会是惩戒行为(处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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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大大说的很有道理喔!别想太复杂!
我想你是人事行政类科吧!
任用法,升迁法,保障法,俸给法4法牵连也比较容易搞混
其他回答如下:
Q1:区分惩戒和惩处处分的因素为「法源依据」而非「处罚主体(即施罚者)」对吧?惩戒的依据为公务员惩戒法,但惩处的依据除了考绩法,还可依其他法令对吧?那我们怎知各选项的法源依据为何?※惩诫与惩处之法源依据:
1﹒惩戒:依据公务人员惩戒法
2﹒惩处:依据公务人员考绩法或服务法
※处分种类不同:
1﹒惩戒:撤职、休职、降级、减俸、记过、申诫。
2﹒惩处:免职、记大过、记过、申诫。
※处分机关不同:
→惩戒:为公惩会或主管长官,对所属9职等或相当9职等以下公务员
之记过申诫主管长官可直接为之。
→惩处:为公务员所属机关长官。
Q2:选项四的「调任非主管职务」,就俸给上而言,原主管人员领的「职务加给」
这个部分不就没得拿了,也就是自从调任非主管,就「减俸」了?还是公务员惩戒法中的「减俸」不是这样定义的,所以这不是公务员惩戒法中的「减俸」,也就不会是惩戒行为(处分)了。※「调任非主管职务」:俸给上而言,原主管人员领的「职务加给」,因为没主
管职务当然也就没主管职务加给啰。
※ 惩戒法减俸定义:是指依其现职之月俸减10%或20%支给。(现职ㄛ无职务调动)
※ 惩戒法降级定义:是指依其现职之俸给降一级或二级改叙
(不是降低官职等级喔!很多人会误解) 例如:荐任7职等科员本俸3级降为荐任7职等科员本俸2级。
※「调任非主管职务」并没有减俸,只是依他所调任较低的职务的官等职等或同
官等职等非主管叙俸, 并且少了主管职务加给。他的俸给只是从原本职务变
成所任较低职务的俸给等或同官等职等非主管叙俸。
例如:荐任7职等科员任现职46000,被减俸10% =41400→ 减俸。
荐任7职等股长被调任荐任7职等科员→ 只少了主管职务加给而已非减俸。
Q3:问题 ※任用法第18条:是指『降调』与『限制调任』。
※升迁法第4条:是指调任中的『平调』与『升调』。
※所以两法必须分清楚,不然容易搞混。
※「降调」:除自愿外,不得调任低一官等职务。
→ 所以保障法第13条规定,公务人员经铨叙审定之官等职等应予保障,非依
法律不得变更。
→ 如果依法予以降低官等,其原叙俸级如在所调任职务内有同列俸级时,叙
同列俸给,如高于所调任职务职等最高俸级时,叙至年功俸最高级为止,
其原叙俸级之俸点仍于照支。
→ 但在同官等内降调低职等职务,除自愿者外以调任低一职等之职务为限,均
以原职等任用(如见任9职等科员降调以荐任8职等职务为限,均以荐任9职等
任用)所以不变。
※ 但必须注意任用法的降级与惩戒法的降级规定不同。
→惩戒法之降级、减俸是指公务人员任现职有违法、废弛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
※ 惩戒法降级定义:是指依其现职之俸给降一级或二级改叙
→任用法是指依法降调低官等职等而言。(当然也形成类似惩戒效果)
※指降低官职等级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