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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z1129
2007-12-04 09:51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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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退除役行政法三等行政法第16題:下列何者是對公務員的懲戒行為?1調外島 2對政務官的免職 3調任低官等職務 4調任非主管職務。答案3。1區分懲戒和懲處處分的因素為「法源依據」而非「處罰主體(即施罰者)」對吧?懲戒的依據為公務員懲戒法,但懲處的依據除了考績法,還可依其他法令對吧?那我們怎知各選項的法源依據為何? 2選項四的「調任非主管職務」,就俸給上而言,原主管人員領的「職務加給」這個部分不就沒得拿了,也就是自從調任非主管,就「減俸」了?還是公務員懲戒法中的「減俸」不是這樣定義的,所以這不是公務員懲戒法中的「減俸」,也就不會是懲戒行為(處分)了。 3任用法中的「調任(包含升調、平調、降調)」不全都是指「職務上」的調任嗎?有「身分上」的調任嗎?如果有能否列舉?而任用法§18條各項的「降調」:其中第一頂:除自願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職務,因為職務改變,因此身分也跟著降低,也因為身分降低,俸級也跟著降一級或二級,所以選項3是懲戒法中的「降級」。§18條第二項的「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是不是和第一項的規定不同,因為法條說:除自願外,以調任低一職等職務為限,「均以原職等任用」...,這裡的「均以原職等任用」是不是就代表了:雖然在同官等內調任低一職等職務,但是被調任人員的「身分上」不跟著調低,對吧?也就是被調任人員做得是低一職等的職務,但是他照領原來身分的錢 (俸級)。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這樣說:任用法§18的第一項是依據公懲法的「降級」而僅能由公懲會為之;而第二項的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由於仍以原職等任用,所以非「降級」,就算調任非主管,亦非懲戒法中的「減俸」,因此§18第二項也就不是懲戒處分了,是嗎?如果不是懲戒處分,那是「僅」由主管長官所能為之的懲處處分嗎?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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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ubs
2007-12-04 11:36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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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個人感覺 你想的太複雜了選擇題大約能明白就好
不然每一題都一定要把相關所有的問題都要精通 你會 唸不完 因為行政法太大了 可以說沒能有辦法精通 只要 把握基本觀念 選的出來就來 答案為何是3 因為那是那是降級 (撤休降減記申) 答案就是這樣簡單 本來就是懲戒的一種 我知道你也知道 其他就別讓大腦 太可憐了~國考生 落榜過來人的經驗 想太多唸不完的人留 ps.這是我行政法的經驗啦考銓的方面我就不懂了我不用考 所以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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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2900
2007-12-04 11:51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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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lsz1129於2007-12-04 09:51發表的 請教考銓和行政法高手解惑?: 樓上大大說的很有道理喔!別想太複雜! 我想你是人事行政類科吧! 任用法,升遷法,保障法,俸給法4法牽連也比較容易搞混 其他回答如下: Q1:區分懲戒和懲處處分的因素為「法源依據」而非「處罰主體(即施罰者)」對吧?懲戒的依據為公務員懲戒法,但懲處的依據除了考績法,還可依其他法令對吧?那我們怎知各選項的法源依據為何? ※懲誡與懲處之法源依據: 1﹒懲戒:依據公務人員懲戒法 2﹒懲處: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或服務法 ※處分種類不同: 1﹒懲戒: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2﹒懲處: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 ※處分機關不同: →懲戒:為公懲會或主管長官,對所屬9職等或相當9職等以下公務員 之記過申誡主管長官可直接為之。 →懲處:為公務員所屬機關長官。 Q2:選項四的「調任非主管職務」,就俸給上而言,原主管人員領的「職務加給」 這個部分不就沒得拿了,也就是自從調任非主管,就「減俸」了?還是公務員懲戒法中的「減俸」不是這樣定義的,所以這不是公務員懲戒法中的「減俸」,也就不會是懲戒行為(處分)了。 ※「調任非主管職務」:俸給上而言,原主管人員領的「職務加給」,因為沒主 管職務當然也就沒主管職務加給囉。 ※ 懲戒法減俸定義:是指依其現職之月俸減10%或20%支給。(現職ㄛ無職務調動) ※ 懲戒法降級定義:是指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不是降低官職等級喔!很多人會誤解) 例如:薦任7職等科員本俸3級降為薦任7職等科員本俸2級。 ※「調任非主管職務」並沒有減俸,只是依他所調任較低的職務的官等職等或同 官等職等非主管敘俸, 並且少了主管職務加給。他的俸給只是從原本職務變 成所任較低職務的俸給等或同官等職等非主管敘俸。 例如:薦任7職等科員任現職46000,被減俸10% =41400→ 減俸。 薦任7職等股長被調任薦任7職等科員→ 只少了主管職務加給而已非減俸。 Q3:問題 ※任用法第18條:是指『降調』與『限制調任』。 ※升遷法第4條:是指調任中的『平調』與『升調』。 ※所以兩法必須分清楚,不然容易搞混。 ※「降調」:除自願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職務。 → 所以保障法第1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應予保障,非依 法律不得變更。 → 如果依法予以降低官等,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職務內有同列俸級時,敘 同列俸給,如高於所調任職務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其原敘俸級之俸點仍于照支。 → 但在同官等內降調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 以原職等任用(如見任9職等科員降調以薦任8職等職務為限,均以薦任9職等 任用)所以不變。 ※ 但必須注意任用法的降級與懲戒法的降級規定不同。 →懲戒法之降級、減俸是指公務人員任現職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 懲戒法降級定義:是指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 →任用法是指依法降調低官等職等而言。(當然也形成類似懲戒效果) ※指降低官職等級而言。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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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p_anita
2007-12-04 11:51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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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為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只有答案3是屬於降級的規定。 其實很多情形都要以實例來判斷, 所以很難一概而論的! 以上是本人的小小意見啦!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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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z1129
2007-12-04 17:09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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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大大的幫忙,特別是ZE大大。不知道以下的結論正不正確,懇請指教:
⓪懲戒法中的 減俸定義:是指依其現職之月俸減10%或20%支給。(職務相同,只是錢拿少了。)如:薦任7職等科員任現職46000,被減俸10% =41400→ 減俸。 降級定義:是指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不是降低官職等級喔!很多人會誤解)如:薦任7職等科員本俸3級降為薦任7職等科員本俸2級,如本例中3級變2級。 ⓪「調任低官等職務」:如原來為薦任官6等降為委任官5等。任用法中§18條的第一項,因為受保障法§13條規定,即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變更。所以「調任低官等職務」,依大法官釋字NO483解釋,調任低官等職務雖非懲戒法中的降級、減俸,但實際上類似降級、減俸的懲戒效果。 ⓪「調任非主管職務」是指薦任7職等股長被調任薦任7職等科員(職務異動了:股長→科員)。並不是減俸,只是依他所調任較低的職務的官等職等或同官等職等非主管敘俸(改敘), 並且少了主管職務加給(少職務加給,非減俸)。 ⓪「調任低官等職務」的降級與懲戒法的降級規定不同: →懲戒法之降級、減俸是公懲會依公懲法對公務人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所為之處分。 →任用法是指主管長官依法(指法規,主要以考績法、服務法為主,意即可能依其他法規)降調低官等職等,形成類似由公懲會所為的懲戒效果。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