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七年公务人员初等考试简章
壹、考试日期:97年1月19日至20日。
贰、考试地点:
一、 分北部、中部、南部及东部四考区,应考人可自行选定一考区应试,报名后不得改。
二、 试场分配情形及其他应行公布事项,定于考试前一日,在国家考场公布栏及各试区门前公布。
参、应考资格: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18岁(算至考试举行前一日止)者。
肆、考试类科及应试科目:
一、 各类别共同科目:
国文(作文、公文与测验)、公民(占70%)与英文(30%)。
二、 专业科目:
(一)一般行政:法学大意、行政学大意。
(二)社会行政:社会工作大意、社政法规大意。
(三)人事行政:人事行政大意、法学大意。
(四)原住民族行政:台湾原住民族史大意、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规大意。
(五)地政:土地行政大意、土地法大意。
(六)图书资讯管理:图书馆学大意、中文图书分类编目大意。
(七)教育行政:教育学大意、教育法规大意。
(八)财税行政:财政学大意、税务法规大意。
(九)金融保险:保险学大意、货币银行学大意。
(十)会计:会计学大意、会计审计法规大意。
(十一)统计:统计学大意、资料处理大意。
(十二)经建行政:经济学大意、法学大意。
(十三)电子工程:电子学大意、基本电学大意。
(十四)政风:法学大意、公务员法(包括任用、服务与惩戒)大意。
来源:考友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