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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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非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仅止于姑丈:三亲等旁系姻亲). 2.看情况.看此再婚夫妻是否有一方或双方收养对方之子女.
1. 依据民法第969条对于姻亲关系之定义: (1)血亲之配偶 (2)配偶之血亲 (3)配偶之血亲之配偶 姑丈即为我父亲之姊妹之配偶,亦即血亲之配偶,为三亲等旁系姻亲,属于民法第969条第1款之规定. (补充:若我有老婆,我老婆与我姑丈之关系即为配偶之血亲之配偶,亦为三亲等旁系姻亲关系.参照第969条第3款) 民法并无将"血亲之配偶之血亲"定义为亲属关系,故姑丈与其前妻所生之子女与我无亲属关系. 另依据同法第983条对于禁婚亲(近亲婚之禁止)之定义,仅对于血亲及姻亲关系作限制,故非亲属关系当然可以彼此结婚. 故可与姑丈与其前妻所生之女结婚. (补充:姑丈与姑妈所生之女,表妹,为我之血亲,即四亲等旁系血亲,属于民法第983条第1项第2款禁婚亲之列.) (补充:若我与表妹想要结婚,只要我或我父亲或姑妈或表妹,其中之一是被收养的,即属民法第983条第1项第2款但书例外可结婚之情况) (补充:表和堂之区分,暂不考虑新法可约定子女为父姓或母姓,依据以往家族宗族之观念,同姓为堂,不同姓为表.) (例如: 堂兄弟姊妹:父亲之兄弟之子女 表兄弟姊妹:父亲之姊妹之子女,母亲之兄弟姊妹之子女)
2. 再婚夫妻与其对方子女彼此间之关系为一亲等直系姻亲.属于民法第969条第2款之规定. 反过来说自己亲生父亲或母亲再婚后之配偶,即继母或继父,亦为一亲等直系姻亲.属于民法第969条第1款之规定. 再婚夫妻各自子女间虽称呼为兄弟姊妹,但彼此关系为血亲之配偶之血亲,非亲属关系,彼此可以结婚. 依民法第1073条之1第2款但书之规定,夫妻之一方可收养他方之子女. 若依上述规定收养后,再婚夫妻各自子女间之关系即为二亲等旁系血亲,属于同法第983条第1项第2款之禁婚亲规定,不得结婚. (补充:自己亲生父母所生之子女彼此间为全血缘,而与继父或继母之子女间为半血缘,再婚夫妻各自子女间非亲属关系.)
3.(补充)属于禁婚亲关系,但彼此间爱到了,怎么办? (1)去办理结婚登记,户役政资讯系统会查到彼此间之关系,户政事务所人员不会为你办理结婚登记. (2)去国外无此法律限制之国家结婚后再依此结婚证明书回国办理结婚登记,户政事务所人员仍不会为你办理登记,结婚在国内仍属无效. (3)登报脱离父母子女或亲属关系,然后变成非亲属可与其结婚吗?除了依民法第971条离婚可使姻亲关系消灭外,血亲关系是无法消灭的. (4)先上车后补票,先与其生了小孩之后,然后作认领登记,然后作结婚登记?可依民法第1065条作认领登记,但仍无法作结婚登记.所以只能有父母子女关系,无法有夫妻关系. (5)依民法第1077条第2项自己被他人收养后与其本生父母间之权利义务停止后,可与其原来之禁婚亲属结婚吗? 依据民法第983条第3项所述,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禁婚之规定,收养关系终止后亦适用之. 类推适用之,于收养关系存续中,与本生父母间之权利义务虽为停止,但禁婚亲之限制仍适用之. (6)离婚?(依民法第971条规定,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 血亲 (A)爱到的若是禁婚亲血亲关系之人,无论是谁离婚都没有用. 姻亲 (B)爱到的若是禁婚亲姻亲关系之人,就要看情况了: 直系姻亲 (a)若是公公爱到媳妇,依民法第983条第2项之规定,直系姻亲之禁婚亲,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所以夫妻离婚后,妻仍无法与原来之公公结婚. 旁系姻亲 (b)若我爱到了我弟弟的老婆(二亲等旁系姻亲),或是我表弟的老婆(四亲等旁系姻亲),只要我弟弟或表弟离婚,就可以跟他们的前妻结婚了. (c)若是我爱到我小姨子(老婆的妹妹)或外甥女(老婆妹妹的女儿),只要我与我老婆离婚,则可与其结婚. (补充:离婚为婚姻关系消灭之原因,配偶死亡,生存之他方与其死者亲属间之姻亲关系不消灭. 也就是说若我老婆死亡,我只能与我小姨子结婚,但不能与我外甥女结婚. 依民法第983条第1项第3款之规定,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禁婚. 我与小姨子辈分相同不禁婚,至于与外甥女则辈分不相同列为禁婚之列.) (C)冥婚,与动物结婚:法律上不承认,但变性可改性别.
附注:民法第983条 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 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亦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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