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违法,请参考后评断
2006.03.15
承办单位:
农业局
承办人员:
陈哲明
处理情形:来函敬悉:
一、首先感谢台端对本县生态保育工作之重视。
二、本府业已公告「绿岛渔业资源保育区位置及有关限制事宜」,该公告明定绿岛渔业资源保育区范围为绿岛全岛沿岸自低潮线向外海沿伸200公尺之沿岸水域,
且保育区内不得携带水肺采捕各类水产动植物
。
三、本案经电询绿岛乡公所了解,该公所表示该地生态保育巡守队及海巡队等相关单位于保育区内并未发现该名艺人违规情形亦未接获相关检举,因此本案射鱼地点如位于上述保育区内亦已错失现场搜证之第一时间,本府已难依该公告规定予以查处。
四、另本府将函请绿岛乡公所及海巡单位加强巡逻查缉于保育区内违规采捕各类水产动植物行为。再度感激台端对生态保育工作之重视,为推广渔业资源保育工作,本府当加强宣导办理。
名 称: 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 (民国 93 年 02 月 11 日发布 )
第 二 节 潜水活动
第 15 条 所称潜水活动,包括在水中进行浮潜及水肺潜水之活动。
前项所称浮潜,指佩带潜水镜、蛙鞋或呼吸管之潜水活动;所称水肺潜水
,指佩带潜水镜、蛙鞋、呼吸管及呼吸器之潜水活动。
第 16 条 从事水肺潜水活动者,应具有国内或国外潜水机构发给之潜水能力证明。
第 17 条 从事潜水活动者,除应遵守第八条规定外,并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应于活动水域中设置潜水活动旗帜,并应携带潜水标位浮标 (浮力袋
) 。
二、从事水肺潜水活动者,应有熟悉潜水区域之国内或国外潜水机构发给
潜水能力证明资格人员陪同。
三、
不得携带鱼枪射鱼及采捕海域生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