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
分享:
▲
1 甲依民78 授权行为无效 除非得法代同意(意定代理) 民法第一0六条之自己代理,即代理之法律行为在本人与自己之间,原则上法律为保护未成年人之利益,自己代理容易发生利益冲突之情形,而效果为无效,惟例外有二: 一为得本人之许诺,包括事前同意与事后承认 二则其法律行为系专为履行债务 题意,甲卖车系为清偿对其父之债务,而此处债务包括本人与代理人间及本人与相对人间之债务,然跑车之买受人为甲父,跑车之价值与其对甲之债务有利益上之冲突,施启扬:履行债务限于单纯清偿行为,不及于代物清偿(总则282P),此处所谓抵销和民法上之代物清偿有所冲突,但依本人之意思即为清偿债务而出卖跑车且价值相近对本人并无损害,解为抵销并无不当,故甲父之自己代理行为有效
2 甲之父丙可否依民1086代理甲卖车而无甲之母参与 (法定代理) 换句话说 甲父可否单独代理甲卖跑车 民法第1086条应是指于继承遗产时才有适用,一般自己代理适用总则一0六条,甲父即为法定代理人自有对甲的法定代理权,其余承上
3 民法106 甲丙买卖契约会发生自己代理的问题 承上 4 民106但书 抵销是专为履行债务 承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