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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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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881條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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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3 12:52 |
li99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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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1-12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
確定:
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
  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
  約者。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
  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但抵押物之查封經
  撤銷時,不在此限。
七、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者。但其裁定經廢棄確定時,不在此
  限。
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準用之。
第一項第六款但書及第七款但書之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
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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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6-13 23:13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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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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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
確定:
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
  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
  約者。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
  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但抵押物之查封經
  撤銷時,不在此限。
七、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者。但其裁定經廢棄確定時,不在此
  限。
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準用之。
第一項第六款但書及第七款但書之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
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者,不適用之。

依民法881之1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
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
所生之權利為限。

所以其最高限額抵押係為了緩和有反覆商業往來之雙方免於
不斷的設定抵押權
故其規定可以就抵押物於特定價值內設一定數額為最高限額
而於此限額內 可擔保不斷發生之債權
所以即使債權完全清償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亦繼續存在
本條即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何時消滅之規定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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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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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3 23:23 |
aco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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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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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條是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就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在一定法律關係或票據關係發生的債權,跟此債權所生之利息.違約金.遲延利息,但是會進進出出,因為還不確定嘛)確定之事由(還有其他確定事由,不僅限本條所列)。

2.在原債權確定後,大致上也算得出全部總債權額,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了(就是不再發生原債權),但是最高限額的效果仍存在(如當時約定1000萬最高限額度),在不超過此限額內的債權額,抵押權人都可優先受償。

3.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消滅,大致上跟一般抵押權同,抵押權人實行後取得拍賣價金就消滅

4.但是若不是拍賣,如果抵押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還錢,只需還最高額就可以請求塗銷,如果是債務人要還全部的才行。


[ 此文章被acofly在2009-06-15 00:4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5 00:40 |
keithlee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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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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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擔保, 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 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6 0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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