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6-25 20:05 發表的 :
沒有,因為看不出來題目有說!!
沒有的話,190-1應該沒有喔
第 190-1 條
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
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191 條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6-25 18:42 發表的:
190-1+284II=190-1的加重結果犯+339II=50
有無過失值得討論,我是認為沒有,比較像間接故意
191無加重結果,所以.....果然還是339占的篇幅最大吧...可惡,老師講的話都還在耳邊迴繞,我居然就忘了這個要提339了,邊看麥可跳舞邊剃牙還是有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