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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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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是否可主张正当防卫?
甲乙两人车子擦撞,于是下车互相推卸责任,并且叫嚣互骂。
(1)甲气到极度不爽,于是举起手要打乙,想要吓吓乙,没想到乙的反应极快,看到甲的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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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5-02 10:54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01 19:45 |
binhom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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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很单纯的“互欧”吧,两人都有“动手”了,而且又没啥“大碍”

这要告啥?

顶多看“车子”叫交通队来量一量看谁对谁错谁要赔吧

我猜的拉,有其它“结果”的话再请楼主告知,让小弟增广见闻一下,谢谢


Maybe~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1 22:51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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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互殴是在除了当事人说词上,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显示谁先对人"现在不法之侵害"

但是如果有明显证据可以显示出谁先动手(如监视器),那是否就可以在被对方告时主张正当防卫 这地方是想说看有没有人能解惑一下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02 10:57 |
芸淡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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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我记得只要能证明是对方先动手就可以主张正当防卫,不过应该很难啦
除非像大大说的,有监视器或正好有人看到

小女觉得甲应该不能主张正当防卫,乙可以
对吗?
(ps.现在处于昏沉状态 表情 ,如有错误请多包涵 表情 )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2 15:35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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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主要问题在于是否为误想防卫,乙对于甲的攻击行为应小心判断是否真正攻击行为,如果为真实情况,那应可主张并展开反击。

只是对于这样子的情况我觉得似乎有点对于防卫者有点苛刻

我在设计一个更为简单扼要的
A是黑道老大,走在街上时遇到路人B,因为是转角两人都没注意到结果撞在一起(转角遇到爱?)
黑道老大刚好撞到LP,一气之下拔出葛拉克手枪,以枪托『打人的故意』打算把B打一顿(普通伤害)
没想到拔出一瞬间,B眼明手快一脚再次踢中A的LP痛的缩在地上(蛋蛋破掉),B就趁这时候跑了...

假设A是以杀人的故意,B的防卫行为一定没问题
但是他是以伤人的故意,B的防卫行为却可见有过当之情节
但是手枪都拔出来了,还要去认定情状是否对自己的生命有威胁?是否会来不及?要是老大真的想杀B勒?
难道还是只能用误想防卫处理,然后再以57或59条来减轻?

这是我想的不知道有没有人有别的意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03 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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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只要有防卫行为/情状/意思就可以适用,本题只切入再防卫行为罢了!!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3 20:02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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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是在于防卫过当的认定~~~
A老大以现在之不法对B造成侵害~B自当正当防卫~~
若此前提成立~也就是正当防卫成立,才有讨论防卫过不过当之必要~
正当防卫为权利行为,不需要考虑法益权衡之问题,而正当防卫行为之种类、方法应与侵害行为或攻击行为相当,不相当之情况下才可能过当~~例如:甲徒手打乙,乙防卫下把对方打死,这种情况就是防卫过当,因为侵害者是徒手攻击,而防卫者却把寸方打死,显然失之过当,又假若甲是拿手枪呢~~就算没有杀人故意而只是想伤害乙,乙防卫下打死了甲,就属正当防卫,而无过当~~
又如你对一个小孩子(或瘦小女子)的侵害行为,施以防卫而把对方打成重伤~~就有显然失之过当的可能~~
故题目B属正当防卫行为,而无过当~~
题外话~~把A蛋蛋一颗打破算重伤吗?
依刑10的规定~~打破一颗蛋蛋对生殖功能不会有很严重的影响~~其生殖功能还健在~~~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5-04 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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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讨论之点是「互欧」吗?

1.当乙踢中甲之时,若依实务认定,能证明对方先动手,则可主张正当防卫,虽然甲举起手来吓乙之行为,自始无另有犯罪之目的,其因导致乙有所之侵害,得主张正当防卫。


2.甲主观上只想吓吓乙,并无伤害之意思,但乙若主张正当防卫,则客观上有防卫行为,但无防卫情状。应不得主张正常防卫。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4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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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5-03 11:2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的主要问题在于是否为误想防卫,乙对于甲的攻击行为应小心判断是否真正攻击行为,如果为真实情况,那应可主张并展开反击。

只是对于这样子的情况我觉得似乎有点对于防卫者有点苛刻

我在设计一个更为简单扼要的
A是黑道老大,走在街上时遇到路人B,因为是转角两人都没注意到结果撞在一起(转角遇到爱?)
黑道老大刚好撞到LP,一气之下拔出葛拉克手枪,以枪托『打人的故意』打算把B打一顿(普通伤害)
没想到拔出一瞬间,B眼明手快一脚再次踢中A的LP痛的缩在地上(蛋蛋破掉),B就趁这时候跑了...

假设A是以杀人的故意,B的防卫行为一定没问题
但是他是以伤人的故意,B的防卫行为却可见有过当之情节
但是手枪都拔出来了,还要去认定情状是否对自己的生命有威胁?是否会来不及?要是老大真的想杀B勒?
难道还是只能用误想防卫处理,然后再以57或59条来减轻?

这是我想的不知道有没有人有别的意见?


我个人觉得,这是应该不用讨论A主观的侵害意识吧!应该从客观上「该物以一般经验所能之最大侵害」←这是我自已想的
其实正当防卫本来就不太考虑「防卫行为之衡平性」,只要防卫行为未逾越社会伦理所肯定的相当范围。
不然对于行为人在防卫行为时,不就得先问对方:「你是要打我还是要杀我」

就本案来说应该是ok的

我是这么认为…= =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4 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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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来补充一些东西吧:
面对互殴者:
17上686判例
查正当防卫系对于现在不正之侵害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者而言,本案上
诉人与某甲口角互殴彼此成伤,不能证明某甲先行侵害,自不得主张正当
防卫。
30上1040判例
正当防卫必须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始得为之,侵害业已过去,即无正当防
卫可言。至彼此互殴,又必以一方初无伤人之行为,因排除对方不法之侵
害而加以还击,始得以正当防卫论。故侵害已过去后之报复行为,与无从
分别何方为不法侵害之互殴行为,均不得主张防卫权。

换言之,互殴除依方能证明为他方先为之侵害行为外,不得主张正当防卫
亦有实务见解:互殴彼此不成立伤害罪之说法~~~

至于防卫行为:
95上5617判决
刑法上之防卫行为,祇以基于排除现在不法之侵害而不超越必要之程度为
已足,不以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为条件。亦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现有不法侵
害存在而有防卫之意思,客观上有防卫之行为,自得主张正当防卫。

申言之,正当防卫并无同刑法24条紧急避难须出不得以知情状;是在于
正当防卫之法理,唯,正当防卫仍不以出不得以之必要性为必要,仍受到
必要性之审查,但较紧急避难为松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5-03 11:2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A是黑道老大,走在街上时遇到路人B,因为是转角两人都没注意到结果撞在一起(转角遇到爱?)
黑道老大刚好撞到LP,一气之下拔出葛拉克手枪,以枪托『打人的故意』打算把B打一顿(普通伤害)
没想到拔出一瞬间,B眼明手快一脚再次踢中A的LP痛的缩在地上(蛋蛋破掉),B就趁这时候跑了...

B之行为其实有防卫情状防卫意思及防卫行为,即可以进入正当防卫!
又本题着重于防卫行为,场以相当性而言以当时之情状,管见认为得主
张之;唯,判断非为正当防卫得主张者,应从防卫过当而适用23条但
书减免其责任(宽恕罪责),又qq所谓不就得先问对方:「你是要打我
还是要杀我」,是判断主者张万一防卫过当,是无法期待期待必须先问
对方要先打伤我抑或杀我!故责任上有关期待可能性制定正当防卫之但
书~~~

至于重伤罪:列举之部分着重于生理功能是否零或百分比(严重减损)
,仍依据立法旨意!!
且纵,蛋破一个2亿少1亿,虽未完全毁败之下,仍有严重减损可言!
假设小弟弟被剪一半,生殖器之功能健在难道不算重伤害??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4 1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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