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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hom
2010-05-01 22:51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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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很單純的“互歐”吧,兩人都有“動手”了,而且又沒啥“大礙”
這要告啥? 頂多看“車子”叫交通隊來量一量看誰對誰錯誰要賠吧 我猜的拉,有其它“結果”的話再請樓主告知,讓小弟增廣見聞一下,謝謝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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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2010-05-02 10:57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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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互毆是在除了當事人說詞上,沒有其他任何證據顯示誰先對人"現在不法之侵害"
但是如果有明顯證據可以顯示出誰先動手(如監視器),那是否就可以在被對方告時主張正當防衛 這地方是想說看有沒有人能解惑一下 謝謝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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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風清
2010-05-02 15:35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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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毆,我記得只要能證明是對方先動手就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不過應該很難啦
除非像大大說的,有監視器或正好有人看到 小女覺得甲應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乙可以 對嗎? (ps.現在處於昏沉狀態 ,如有錯誤請多包涵 )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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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2010-05-03 11:27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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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主要問題在於是否為誤想防衛,乙對於甲的攻擊行為應小心判斷是否真正攻擊行為,如果為真實情況,那應可主張並展開反擊。
只是對於這樣子的情況我覺得似乎有點對於防衛者有點苛刻 我在設計一個更為簡單扼要的 A是黑道老大,走在街上時遇到路人B,因為是轉角兩人都沒注意到結果撞在一起(轉角遇到愛?) 黑道老大剛好撞到LP,一氣之下拔出葛拉克手槍,以槍托『打人的故意』打算把B打一頓(普通傷害) 沒想到拔出一瞬間,B眼明手快一腳再次踢中A的LP痛的縮在地上(蛋蛋破掉),B就趁這時候跑了... 假設A是以殺人的故意,B的防衛行為一定沒問題 但是他是以傷人的故意,B的防衛行為卻可見有過當之情節 但是手槍都拔出來了,還要去認定情狀是否對自己的生命有威脅?是否會來不及?要是老大真的想殺B勒? 難道還是只能用誤想防衛處理,然後再以57或59條來減輕? 這是我想的不知道有沒有人有別的意見?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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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o711014
2010-05-04 00:09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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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是在於防衛過當的認定~~~
A老大以現在之不法對B造成侵害~B自當正當防衛~~ 若此前提成立~也就是正當防衛成立,才有討論防衛過不過當之必要~ 正當防衛為權利行為,不需要考慮法益權衡之問題,而正當防衛行為之種類、方法應與侵害行為或攻擊行為相當,不相當之情況下才可能過當~~例如:甲徒手打乙,乙防衛下把對方打死,這種情況就是防衛過當,因為侵害者是徒手攻擊,而防衛者卻把寸方打死,顯然失之過當,又假若甲是拿手槍呢~~就算沒有殺人故意而只是想傷害乙,乙防衛下打死了甲,就屬正當防衛,而無過當~~ 又如你對一個小孩子(或瘦小女子)的侵害行為,施以防衛而把對方打成重傷~~就有顯然失之過當的可能~~ 故題目B屬正當防衛行為,而無過當~~ 題外話~~把A蛋蛋一顆打破算重傷嗎? 依刑10的規定~~打破一顆蛋蛋對生殖功能不會有很嚴重的影響~~其生殖功能還健在~~~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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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anko
2010-05-04 11:00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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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討論之點是「互歐」嗎?
1.當乙踢中甲之時,若依實務認定,能證明對方先動手,則可主張正當防衛,雖然甲舉起手來嚇乙之行為,自始無另有犯罪之目的,其因導致乙有所之侵害,得主張正當防衛。 2.甲主觀上只想嚇嚇乙,並無傷害之意思,但乙若主張正當防衛,則客觀上有防衛行為,但無防衛情狀。應不得主張正常防衛。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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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anko
2010-05-04 11:09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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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5-03 11:27 發表的 : 我個人覺得,這是應該不用討論A主觀的侵害意識吧!應該從客觀上「該物以一般經驗所能之最大侵害」←這是我自已想的 其實正當防衛本來就不太考慮「防衛行為之衡平性」,只要防衛行為未逾越社會倫理所肯定的相當範圍。 不然對於行為人在防衛行為時,不就得先問對方:「你是要打我還是要殺我」 就本案來說應該是ok的 我是這麼認為…= =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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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0-05-04 19:54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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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來補充一些東西吧:
面對互毆者: 17上686判例 查正當防衛係對於現在不正之侵害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者而言,本案上 訴人與某甲口角互毆彼此成傷,不能證明某甲先行侵害,自不得主張正當 防衛。 30上1040判例 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 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 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 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換言之,互毆除依方能證明為他方先為之侵害行為外,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亦有實務見解:互毆彼此不成立傷害罪之說法~~~ 至於防衛行為: 95上5617判決 刑法上之防衛行為,祇以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而不超越必要之程度為 已足,不以出於不得已之行為為條件。亦即行為人主觀上認識現有不法侵 害存在而有防衛之意思,客觀上有防衛之行為,自得主張正當防衛。 申言之,正當防衛並無同刑法24條緊急避難須出不得以知情狀;是在於 正當防衛之法理,唯,正當防衛仍不以出不得以之必要性為必要,仍受到 必要性之審查,但較緊急避難為鬆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5-03 11:27 發表的: B之行為其實有防衛情狀防衛意思及防衛行為,即可以進入正當防衛! 又本題著重於防衛行為,場以相當性而言以當時之情狀,管見認為得主 張之;唯,判斷非為正當防衛得主張者,應從防衛過當而適用23條但 書減免其責任(寬恕罪責),又qq所謂不就得先問對方:「你是要打我 還是要殺我」,是判斷主者張萬一防衛過當,是無法期待期待必須先問 對方要先打傷我抑或殺我!故責任上有關期待可能性制定正當防衛之但 書~~~ 至於重傷罪:列舉之部分著重於生理功能是否零或百分比(嚴重減損) ,仍依據立法旨意!! 且縱,蛋破一個2億少1億,雖未完全毀敗之下,仍有嚴重減損可言! 假設小弟弟被剪一半,生殖器之功能健在難道不算重傷害??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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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2010-05-04 20:27 |
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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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照Q大所言,就算是前題所說假裝打,依造情狀分析推定有可能會打人,所以還是可以推定主張正當防衛囉。
不過依造但書(我又忽略但書了><),的確是可以解決是否誤想防衛的問題,感謝!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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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lock
2011-06-17 01:03 |
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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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5-01 19:45 發表的 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 忘了那一年的判例了: 至彼此互歐,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以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之侵害之互歐行為,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1.甲氣到極度不爽,於是舉起手要打乙,想要嚇嚇乙,沒想到乙的反應極快,看到甲的手過來就往左邊閃順勢提起右腳給甲一個旋踢.甲的肚子上有挫傷 這一段乙可能可以用誤想防衛吧.所以乙論過矢傷害. 2.甲的反應不如乙,但是也不差,被踢中肚子順勢按住乙的腳,往上一抬,讓乙往後倒,撞到頭失去意識,但是後腦勺有明顯脞傷,好在事後無大礙。 這一段甲可能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吧,因為乙的攻擊對於甲來說是現在不法之侵害. 這一題中,雖然是彼此互歐,但如果只寫彼此互歐而2方都是傷害罪的話,那....說真的好像寫沒幾行就討論完了~~ 硬是用正當防衛去解,把要件寫一寫在帶下去討論,版面因該會好看很多,而且....我這樣寫因該也沒有錯吧. 請多多指教一下~有錯幫我訂正一下吧~感恩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