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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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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
甲乙兩人車子擦撞,於是下車互相推卸責任,並且叫囂互罵。
(1)甲氣到極度不爽,於是舉起手要打乙,想要嚇嚇乙,沒想到乙的反應極快,看到甲的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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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5-02 10:54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5-01 19:45 |
binhom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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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很單純的“互歐”吧,兩人都有“動手”了,而且又沒啥“大礙”

這要告啥?

頂多看“車子”叫交通隊來量一量看誰對誰錯誰要賠吧

我猜的拉,有其它“結果”的話再請樓主告知,讓小弟增廣見聞一下,謝謝


Maybe~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1 22:51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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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互毆是在除了當事人說詞上,沒有其他任何證據顯示誰先對人"現在不法之侵害"

但是如果有明顯證據可以顯示出誰先動手(如監視器),那是否就可以在被對方告時主張正當防衛 這地方是想說看有沒有人能解惑一下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5-02 10:57 |
芸淡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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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毆,我記得只要能證明是對方先動手就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不過應該很難啦
除非像大大說的,有監視器或正好有人看到

小女覺得甲應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乙可以
對嗎?
(ps.現在處於昏沉狀態 表情 ,如有錯誤請多包涵 表情 )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2 15:35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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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主要問題在於是否為誤想防衛,乙對於甲的攻擊行為應小心判斷是否真正攻擊行為,如果為真實情況,那應可主張並展開反擊。

只是對於這樣子的情況我覺得似乎有點對於防衛者有點苛刻

我在設計一個更為簡單扼要的
A是黑道老大,走在街上時遇到路人B,因為是轉角兩人都沒注意到結果撞在一起(轉角遇到愛?)
黑道老大剛好撞到LP,一氣之下拔出葛拉克手槍,以槍托『打人的故意』打算把B打一頓(普通傷害)
沒想到拔出一瞬間,B眼明手快一腳再次踢中A的LP痛的縮在地上(蛋蛋破掉),B就趁這時候跑了...

假設A是以殺人的故意,B的防衛行為一定沒問題
但是他是以傷人的故意,B的防衛行為卻可見有過當之情節
但是手槍都拔出來了,還要去認定情狀是否對自己的生命有威脅?是否會來不及?要是老大真的想殺B勒?
難道還是只能用誤想防衛處理,然後再以57或59條來減輕?

這是我想的不知道有沒有人有別的意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5-03 11:27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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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只要有防衛行為/情狀/意思就可以適用,本題只切入再防衛行為罷了!!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3 20:02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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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是在於防衛過當的認定~~~
A老大以現在之不法對B造成侵害~B自當正當防衛~~
若此前提成立~也就是正當防衛成立,才有討論防衛過不過當之必要~
正當防衛為權利行為,不需要考慮法益權衡之問題,而正當防衛行為之種類、方法應與侵害行為或攻擊行為相當,不相當之情況下才可能過當~~例如:甲徒手打乙,乙防衛下把對方打死,這種情況就是防衛過當,因為侵害者是徒手攻擊,而防衛者卻把寸方打死,顯然失之過當,又假若甲是拿手槍呢~~就算沒有殺人故意而只是想傷害乙,乙防衛下打死了甲,就屬正當防衛,而無過當~~
又如你對一個小孩子(或瘦小女子)的侵害行為,施以防衛而把對方打成重傷~~就有顯然失之過當的可能~~
故題目B屬正當防衛行為,而無過當~~
題外話~~把A蛋蛋一顆打破算重傷嗎?
依刑10的規定~~打破一顆蛋蛋對生殖功能不會有很嚴重的影響~~其生殖功能還健在~~~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5-04 00:09 |
qqmanko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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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討論之點是「互歐」嗎?

1.當乙踢中甲之時,若依實務認定,能證明對方先動手,則可主張正當防衛,雖然甲舉起手來嚇乙之行為,自始無另有犯罪之目的,其因導致乙有所之侵害,得主張正當防衛。


2.甲主觀上只想嚇嚇乙,並無傷害之意思,但乙若主張正當防衛,則客觀上有防衛行為,但無防衛情狀。應不得主張正常防衛。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4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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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5-03 11:2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的主要問題在於是否為誤想防衛,乙對於甲的攻擊行為應小心判斷是否真正攻擊行為,如果為真實情況,那應可主張並展開反擊。

只是對於這樣子的情況我覺得似乎有點對於防衛者有點苛刻

我在設計一個更為簡單扼要的
A是黑道老大,走在街上時遇到路人B,因為是轉角兩人都沒注意到結果撞在一起(轉角遇到愛?)
黑道老大剛好撞到LP,一氣之下拔出葛拉克手槍,以槍托『打人的故意』打算把B打一頓(普通傷害)
沒想到拔出一瞬間,B眼明手快一腳再次踢中A的LP痛的縮在地上(蛋蛋破掉),B就趁這時候跑了...

假設A是以殺人的故意,B的防衛行為一定沒問題
但是他是以傷人的故意,B的防衛行為卻可見有過當之情節
但是手槍都拔出來了,還要去認定情狀是否對自己的生命有威脅?是否會來不及?要是老大真的想殺B勒?
難道還是只能用誤想防衛處理,然後再以57或59條來減輕?

這是我想的不知道有沒有人有別的意見?


我個人覺得,這是應該不用討論A主觀的侵害意識吧!應該從客觀上「該物以一般經驗所能之最大侵害」←這是我自已想的
其實正當防衛本來就不太考慮「防衛行為之衡平性」,只要防衛行為未逾越社會倫理所肯定的相當範圍。
不然對於行為人在防衛行為時,不就得先問對方:「你是要打我還是要殺我」

就本案來說應該是ok的

我是這麼認為…= =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4 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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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來補充一些東西吧:
面對互毆者:
17上686判例
查正當防衛係對於現在不正之侵害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者而言,本案上
訴人與某甲口角互毆彼此成傷,不能證明某甲先行侵害,自不得主張正當
防衛。
30上1040判例
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
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
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
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換言之,互毆除依方能證明為他方先為之侵害行為外,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亦有實務見解:互毆彼此不成立傷害罪之說法~~~

至於防衛行為:
95上5617判決
刑法上之防衛行為,祇以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而不超越必要之程度為
已足,不以出於不得已之行為為條件。亦即行為人主觀上認識現有不法侵
害存在而有防衛之意思,客觀上有防衛之行為,自得主張正當防衛。

申言之,正當防衛並無同刑法24條緊急避難須出不得以知情狀;是在於
正當防衛之法理,唯,正當防衛仍不以出不得以之必要性為必要,仍受到
必要性之審查,但較緊急避難為鬆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5-03 11:2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A是黑道老大,走在街上時遇到路人B,因為是轉角兩人都沒注意到結果撞在一起(轉角遇到愛?)
黑道老大剛好撞到LP,一氣之下拔出葛拉克手槍,以槍托『打人的故意』打算把B打一頓(普通傷害)
沒想到拔出一瞬間,B眼明手快一腳再次踢中A的LP痛的縮在地上(蛋蛋破掉),B就趁這時候跑了...

B之行為其實有防衛情狀防衛意思及防衛行為,即可以進入正當防衛!
又本題著重於防衛行為,場以相當性而言以當時之情狀,管見認為得主
張之;唯,判斷非為正當防衛得主張者,應從防衛過當而適用23條但
書減免其責任(寬恕罪責),又qq所謂不就得先問對方:「你是要打我
還是要殺我」,是判斷主者張萬一防衛過當,是無法期待期待必須先問
對方要先打傷我抑或殺我!故責任上有關期待可能性制定正當防衛之但
書~~~

至於重傷罪:列舉之部分著重於生理功能是否零或百分比(嚴重減損)
,仍依據立法旨意!!
且縱,蛋破一個2億少1億,雖未完全毀敗之下,仍有嚴重減損可言!
假設小弟弟被剪一半,生殖器之功能健在難道不算重傷害??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4 1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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