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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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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99年全真刑法
不知道這樣洩漏試題有沒有違法,哈!~
第一題很有意思,題目如下
甲去銀行辦了張現金卡,額度為10萬元,某日正愁額度已經用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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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28 18:46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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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我是覺得很有趣
不過還是有一點小不確定
本來有考慮過339-2,不過條文是說以不正方法
因為我是評價說他們事先就有契約在前,算是合法行為
瑕疵行為是出自於提款機自己,而不是甲他自己更不可能339吧?
後來是評價甲不告而取,以320竊盜論處
不知道還有沒有其他高見

Q2.
以下甲、乙如何論處?
(1)甲開車在路上,不慎撞死站在路旁的丙,事實上卻發現丙拿獵槍再等甲的到來,準備射殺他。
(2)丁拿刀欲砍乙,情急下乙持槍威嚇丁不得靠近,這時槍隻突然走火,並把丁擊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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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28 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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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手,感覺好多錯誤= =



Q1:甲可能成立第339條之2第一項
客觀上甲以利用現金卡對非該銀行提取現金
主觀上甲有故意不法之意圖,構成要件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
甲提取現金之行為成立第339條之2第一項

又牽扯到甲可能觸犯民法不當得利,應其返還(民法不太瞭^^")

339的可以直接不考慮,因為339的客觀主體是自然人

Q2
(1)甲開車在路上,不慎撞死站在路旁的丙,事實上卻發現丙拿獵槍再等甲的到來,準備射殺他。
甲成立276過失殺人罪
甲撞死丙的行為
(2)丁拿刀欲砍乙,情急下乙持槍威嚇丁不得靠近,這時槍隻突然走火,並把丁擊斃。
乙成立276過失殺人罪
若非乙持槍而走火,丁不會發生死亡,二者間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則性
客觀上甲持槍對準丁而走火將丁殺害
主觀上雖乙持搶威嚇丁時,並非有殺死丁的意圖,而是搶枝走火導致丁的死亡
非出於故意,但行為人持槍之行為有可能發生走火之情況,可預見但不違背本意以過失論

乙的行為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1.乙為了阻止丁拿刀砍殺,而威嚇丁進而走火將丁殺死之行為,可能成立276過失殺人罪

2.就緊急防衛情狀而言,「現在」從有效保護法益的角度採取「有效理論」認為即將錯
過最後或最有效防衛機會的時後,就是現在之侵害,丁的行為屬現在不法之侵害。
3.就必要性而言,對不法侵害者應取最輕微之傷害,而乙對丁的威嚇已達成效果,若丁
不聽勸阻進而攻擊,得採取最後手段開槍殺之。反之如有欠缺,應成立防衛過當。
3.綜上,甲對防衛情狀與防衛行為有所認識,具備防衛意思,自得主張正當防衛,甲不成立276過失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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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8 21:08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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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qmanko 於 2010-02-28 21: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刑法新手,感覺好多錯誤= =

Q1:甲可能成立第339條之2第一項
客觀上甲以利用現金卡對非該銀行提取現金
主觀上甲有故意不法之意圖,構成要件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
.......

你要不要看一下339-2第二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28 2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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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2-28 18:46 發表的: 到引言文
不知道這樣洩漏試題有沒有違法,哈!~
第一題很有意思,題目如下
甲去銀行辦了張現金卡,額度為10萬元,某日正愁額度已經用完無錢花用時,見路旁有間不是該銀行的提款機,於是出於不妨一試的心態,對提款機使用這張現金卡,不料此提款機卻可以讓他提出現金,大喜之下,之後陸續提領出共300萬現金,試問甲有何刑責?

8~9點再來看有沒有人來解,順便分享我自己是怎解,順便再發布第二題。


首先真對339詐欺罪及339-1~3說明其立法不當之處:
一刑法339條詐欺罪,其中在雙向形構成要件中之被害人配合行為,一定有一個東西
 做"判斷錯誤",就判斷錯誤而言出發於人之意識思想,故僅有人才會有判斷行為;
 然而就機器而言,其根本非有前述人為之意思判斷,僅有感應之功能,故應談不上詐
 欺罪相對於被害人之判斷錯誤咦
二就立法旨意上:機器乃被害人之手足延伸(就是這句)!從刑法第一條明明白規定之
 罪刑法定主義,了解其中有個派生生禁止原則叫做"禁止類推適用",其雖為比附援
 引但功能在於法定明文重要性之禁止擴張刑罰之範圍,然而就一句話把機器看成被害
 人之手足延伸同與有詐欺罪之性質故另訂339-1~3
三只能說立法院兩個敗筆之處1忘了刑法第一條2不知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中之"判斷錯
 誤"

四題議中:
 1前段"於是出於不妨一試的心態,對提款機使用這張現金卡,不料此提款機卻可以
  讓他提出現金"應不為詐欺論,咎其因乃刑法上之詐欺罪行為人主觀要先有不法意
  圖,職是之故,題試中行為人抱著"不妨一試",恐僅於行為時為未必故意抑或不
  知的可能性亦有存在之可能;然對於不防一試之行為恐評價為337侵占脫離持有
  物品罪抑或320竊盜罪甚是有可能僅為民法上不當得利~~
 2對於"之後陸續提領出共300萬現金",適用歪理成立339-1~3等對機器詐
  欺罪,為機器僅有感應功能而未有判斷能力之下,管見認為應成立刑法320之竊
  盜罪較為妥適~~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2-28 20:03 發表的: 到引言文
Q2.
以下甲、乙如何論處?
(1)甲開車在路上,不慎撞死站在路旁的丙,事實上卻發現丙拿獵槍再等甲的到來,準備射殺他。
(2)丁拿刀欲砍乙,情急下乙持槍威嚇丁不得靠近,這時槍隻突然走火,並把丁擊斃。


(1)甲開車在路上,不慎撞死站在路旁的丙,事實上卻發現丙拿獵槍再等甲的到來,準備射殺他。
一第一題雖為偶然防衛,但判斷先覺要見:現在不法之侵害所謂之現在
 1刑法23條正當防衛稱現在者:乃不法侵害之行為人之行為,就其主觀認識之開始
  而為侵害之行為,其程度因達於預備階段密切著手之時間,倘非僅有此情形者,難
  稱為現在 (此段原先出現正當避難一詞已更正-->太瞎了)
 2依題議中判斷丙拿獵槍再等甲的到來,準備射殺他,從何認定丙之行為可稱之為現
  在!(所謂現在非用著手之學說為斷),就前揭所言之現在為預備階段密切著手之
  時間,以此為斷定丙之行為雖甲的到來準備射殺,尚可認為直接密切接近著手之行
  為階段,故丙之行為即可稱為"現在人為不法之侵害"的防衛情狀
二犯罪3階審查過失致死->偶然防衛(欠缺防衛意思)->責任上及法律效果
 1適用三階論者:僅多減免其責任
 2適用負面構成要件(二階論)者:阻卻記遂,考慮未遂;為刑法過失致死不罰及未
  遂,則甲之行為採此說不成立犯罪

(2)丁拿刀欲砍乙,情急下乙持槍威嚇丁不得靠近,這時槍隻突然走火,並把丁擊斃
一本題重點"防衛行為"之"相當性"!
 1所謂相當性乃正當防衛防衛行為必要之要件,原則上不以必要性為必要;所謂相當
  性乃正當防衛權利之行使採取有效之措施咦,然而對於所保護之法益與侵害之法益
  之間若有高度之差距則有權利濫用禁止之原則,抑或實務見解適用社會倫理規範逾
  越與否為之審查;換言之防衛行於防衛當時之態樣雖不以必要性為要件(95上5
  617),但仍有受必要性審查之機會(管得比較鬆)!
二題目而言:
 1構成要件該當刑法276過失致死
 2違法性雖丁拿刀欲砍乙,其主觀犯意殺人?重傷?輕傷?不知道,但可確定防衛情
  狀當時之存在,依管見就丁拿刀欲砍乙與乙防衛行為之行使無從待其結果之下,以
  當然為斷應論過失防衛過當較為妥適(然,認為得主張者亦可採之,所以選邊站)
 3減免其責任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表情 (PS:全真是表情 )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10-03-01 03:4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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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8 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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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開而竊,是機器自己吐出錢來,我拿了.所以是侵害脫離物罪?(很.. 表情 的見解)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8 22:53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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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2-28 22:2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全真是志光和學儒聯辦的自己內部模擬考,外面人也可以參加,但是要另外繳費用的樣子。

老實說我對第二題覺得比較簡單,主要也是第一題比較有爭議性
 q8791042 大的見解跟我差不多,我也是認為是竊盜,該開始寫還下意識寫侵占
不過後來想想:
侵占→本來就有持有權,進而不法變更成所有權
竊盜→未持有或所有權,趁被害人不知而變更所有權

持有權本來就只有10萬,那300萬本來就趁銀行不知而不告而取
 q8791042 大的解答讓我安心多了,哈哈哈




另外回2F的兄弟,也許你學的比較久,你也有不同之見解,大家在這邊是討論法律,難免會有不同見解,而不是在那邊吐槽阿...
更何況就算是339-2,也是第二項非第一項,說你刑法多強我也不相信...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1 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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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2-28 22:5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沒有開而竊,是機器自己吐出錢來,我拿了.所以是侵害脫離物罪?(很.. 表情 的見解)


未必!!就"不防一試"之行為,行為人主觀上不一定是具備意圖,倘有可能僅備有
未必故意甚至不知,客觀上是用相當因果,乃就經驗法則該行為條件接能發生相同之
結果者,認行為與結果這具備相當性,反之不必然發生相同結果以或偶發者不具備相
當性;客觀歸責理論,試卡之行為非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可知該行為主客觀再怎麼搭
也當不出一個不法行為;然就機器吐鈔之時,認為該貨幣已為無人監督支配管理之下
,甲取持且易持有為所有他人之脫離持有物,就是337無疑/若該機器係有其監督
管理者,故為支配實力之破壞,則係為竊盜罪(附帶:亦有學者見解2者廢其1,我
舉雙手贊成,因為其一支配實力不好判斷,二來可以早點下課),以上說明可以分
甲說:竊盜罪
乙說:侵占脫離持有物品罪
丙說(折衷說):有監督管理人適用竊盜罪;無監督管以者為侵占脫離持有物品罪
丁說:不當得利說

P.S:沒想到自己有會有那麼阿呆的想法,還分折衷說;這讓我想到一個針對竊盜
與搶奪之實務座談會,匿稱客人之行為人要求店家將展示之手錶試帶後,於專櫃人員
轉身之際行為人連人帶錶拔腿烙跑,此時若跑時發出聲響搶奪罪;反之沒發出聲響為
竊盜罪(只能說佩服到不行)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1 0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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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不會無故出鈔的
卡片不是假的---無偽造及詐欺問題
不可能竊盜
如果是撬ATM就是竊盜
這種問題肯定是機器(金資中心)的問題所以以侵占就沒錯了 表情  
其他的都不是正確答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01 0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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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q8791042一提醒我才意識到...
主觀意識上是『不妨一試』...
應該是可以用間接故意去處理!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也就是說,對於事情發生,可以發生或是也可以不發生,發生了,也不違背行為人預期的本意。

至於十萬的部分你提到是不當得利,十萬是銀行透過契約的效力給甲的現金卡額度...怎會是不當得利?
因為是現金卡性質是先借再還,本題看不出他那個10萬到底有沒有還,就算沒還也是民法債務不履行才是...

會想到用竊盜處理主要是有聽老師提到過一個考古題,我忘了是幾年的,他題目是某甲受公司委託提款10萬元去支付工程款,不料某甲心生貪念,提了10萬元後自行花用還不夠,再額外自行提出40萬元花費殆盡,甲何罪?

這題老師也是前段行為用侵占處理,後面的話就跟模擬考的一樣,用竊盜處理,公司並不知情損失這40萬。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1 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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