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33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kenken816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醫療自主權(改編自 My Sister Keeper)
醫療自主權(改編自 My Sister Keeper)

甲男乙女為夫妻生有丙女,丙患病,醫生建議用臍帶血、骨髓之幹細胞治療,夫妻j遂以試管方式生下丁女,並以其臍帶血為丙女治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12-23 17:00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丁律師:主張民事責任(刑事不談)
一,五歲時,法代同意,違反客觀上利益判定及並非財產權,故無效.並為侵權,身體權,損害加慰撫,並聲請法院改選監護人.(丙女不當得利?非財產上利益,故不在此.)
二,11歲時不同意,根本沒有成立承諾.

法官:
1,生前摘腎為重傷並無同意權.就算丁女同意也無效.
2臍帶血部分,並非重傷,丁女有同意權.雖其五歲時,通念並無意識決定能力,並無法同意.而法代的同意,超出其保護教養範圍.應為無效.因此父母成立侵權行為(民事上).但可主張時效消滅.也可以主張緊急避難民法150.(法院闡明,199,不完全闡明).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4 10:35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綜合判斷下,子女和父母互告,另選任法定代理人.且可改選監護人.(法條?)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4 10:38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一部片子
結局是姊姊要求她妹妹這樣做(中止醫療)變成很沒力的片子
不然
美國人不一定看得下去(有爭議)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12-26 09:26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2-25 08:36 |
kenken816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版大及柏大意見,如果這是發生在我國,以下是個人看法請指正:

律師部分:
可以主張,丁尚未成年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 請求法院禁止自丁捐贈器官。
甲、乙同時為丙、丁之代理人違反雙方代理禁止規定(民106),請求法院就移植器官及本案訴訟部分, 停止甲、乙為丁之法定代理人。

法官部分:
一、丁本人直接向律師求助提起訴訟,因原告無訴訟能力,法院應裁判駁回(民訴249)
二、如經社福機關介入起訴,法院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8條第1項禁止自丁捐贈器官。


[ 此文章被kenken8168在2009-12-26 09:59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6 09:5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32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