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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一題疑問
 甲持槍威脅乙打在場的丙,致使丙受傷,試問如何評述甲、乙?

(一)甲可能成立強制罪及間接正犯之普通傷害罪:
 1.間接正犯係利用無刑事責任之人、無故意或阻卻違法行為者,實行自己所欲犯罪之人,故本題乙因怵於甲威勢,意思失其自由,而實施傷害丙的行為,甲應成立間接正犯,而成立刑法227條普通傷害罪。
 2.甲以強暴、脅迫使乙毆打丙,使乙行無義務之事,該當刑法303條強制罪。
 3.結論:甲成立強制罪及故意傷害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故意傷害罪處斷。
(二)乙可能成立普通傷害罪,惟乙是否得主張緊急避難,以阻卻違法:
 1.刑法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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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fn4353在2009-06-23 01:04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6-23 00:48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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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仍是行為(並非絕對強制)

2.緊急避難的利益衡量並不是我們一般的利益衡量,而是德國基本法下的利益衡量,因而根源於憲政主義思想,德國通說認為,當醫師要強制的對第三人抽血時,第三人受到的侵害並不是只有身體法益,而是人之所以為人的自主與尊嚴(不應成為他人的客體)-----人性尊嚴與主體性(康德)。
而這樣的法益與生命法益相比,就像是一個人靈魂意志存在與肉體存在相比,並不應該說生命絕對的必須優於人性尊嚴與主體性!在此就沒有優位的必然性,因此就不該當利益衡量的要件,所以不能該當緊急避難的要件而不能阻卻法,不過由於是個人的有責性問題,此時視實際上情形有無期待可能來加以阻卻有責。

3.乙是有意(有知欲)的使丙受傷應該該當傷害故意(不管最後的目的正不正當,目的的問題可能要在違法性有責性來檢討),而不是過失。
在此乙的欲,仍然充分此要件,因為乙仍想使丙受傷以交換自己不被甲射殺的可能。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23 06:0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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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3 0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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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情 感謝樓上大大的解答,或許天資駑鈍,剛剛在上班的途中,還在思考這個問題,後來終於弄懂了。
表情 惠子曰:「子非魚,安知魚之樂。」但是在刑法上,法官常要站在全知全能的天秤角色,為犯人科罪論刑。
表情 也或許是八點檔看多了,而且本題中乙必定會向法官辯解緊急避難,或無故意過失,但往更深層心理分析,乙確實有使丙受傷以交換自己不被甲射殺的可能。 
表情 另外,許多學者,常將無期待可能性跟攻擊性緊急避難混為1談,也讓人容易誤解無期待可能性等同於緊急避難。
表情而且本題乙如能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那就無法說明丙可以實施反擊,並主張正當防衛。

表情再次感謝樓上大大的解答,讓乙得以量罪科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23 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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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了10天的實例題,感覺答題是比較熟悉,這題看起來好難,不過我實際練習看看好了,所以試試

甲持槍威脅乙打在場的丙,致使丙受傷,試問如何評述甲、乙?

(一)乙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上,乙打在場的丙,致使丙受傷之結果;主觀上,乙對其毆打行為,可能造成丙受傷有
      所認識並意欲為之,該當普通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2.違法性
      乙可否主張緊急避難以阻卻行為違法?緊急避難在客觀上有緊急危難存在,且實施之行為須
      具適當性、必要性、與衡平性;主觀上須具有避難之意思。依題示,乙面臨甲持槍威脅,具
      有自己生命之緊急危難。乙毆打丙時對於前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避難意思,且實施毆打行
      為是避免自己生命法益受害之有效手段,亦為唯一手段,故具有適當性與必要性。惟乙為避
      免自己之生命法益而侵害丙之身體法益是否具有衡平性?若以法益權衡理論判斷,生命法益
      位階高於身體法益,應得阻卻違法;若以利益衡量理論(再來...我不會判斷了,假裝沒有好
      了),乙打傷丙之行為,不符合利益衡量理論,故不能依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3.有責性
      不符合衡平性之避難行為,學理上稱避難過當,不得阻卻罪責,惟依刑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
      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4.小結:乙之行為該當普通傷害罪之構成要件,且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惟可主
            張避難過當,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甲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客觀上甲持槍威脅乙打傷丙,違背乙之意願;主觀上甲對其威脅行為具有知與欲,強制罪構成
    要件該當,且甲之行為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三)甲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間接正犯
    (不想寫了...開電腦是要來聽課的...回去聽課。這段CopyF大的,請別見怪。) 
    間接正犯係利用無刑事責任之人、無故意或阻卻違法行為者,實行自己所欲犯罪之人,故本 
    題乙因怵於甲威勢,意思失其自由,而實施傷害丙的行為,甲應成立間接正犯,而成立刑法 
    227條普通傷害罪。 
(四)結論
    乙打傷丙成立普通傷害罪。甲持槍威脅乙打傷丙,成立強制罪、普通傷害罪,兩罪保護法益個別,故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PS.
2.甲以強暴、脅迫使乙毆打丙,使乙行無義務之事,該當刑法304(F大的法條引錯吧?)條強制罪。 

很盡力寫才寫成這樣...
都要考了說


[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6-23 11:30重新編輯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3 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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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本題取材自本版法律討論版,刑法問題一,但因怕沈下去,所以另立標題,剛剛又去重看了各位大大的討論,才發現漏了1個爭點,茲補充如下:
(一)甲非法持有槍枝,並作為犯罪使用,甲成立刑法187條,加重非法持有槍械罪。
.........................................
結論:甲成立故意傷害罪及加重非法持有槍械罪,但其罪名不同,犯意有別,應依刑法50條規定數罪併罰。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06-23 1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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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解題的時候沒有仔細思考甲成立間接正犯的事情
因為根本被我跳過了
下午聽刑法總復習
忽然聽到老師強調
間接正犯
被利用者應該不成立犯罪

可是乙竟然被我們解成成立犯罪
那...甲
是間接正犯嗎? 表情

可是和正犯後正犯
似乎也不太一樣

正犯後正犯
被利用者應該對自己犯意部分屬支配主導地位,且被利用者須不知情

這樣怎麼感覺兜不起來 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3 18:19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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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各位一個建議:
這題目,明顯是在請各位論述<間接正犯>,<正犯後正犯>概念之差異。
有人採,亦有人不採,日派,德派見解不同。
易言之,實務與學說見解差異。

觀上所述,都不算是錯的,也就是說,學說,實務都有人能接受各位的說法。
可惜了點:如果能綜觀而言,可能內容會充實些,分數也可能會高些。

既是建議,僅供參考。

(真想寫,可是總覺得自己時間不多,唉!!)

各位,加油!!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3 20:40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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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6-23 05: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3.乙是有意(有知欲)的使丙受傷應該該當傷害故意(不管最後的目的正不正當,目的的問題可能要在違法性有責性來檢討),而不是過失。 在此乙的欲,仍然充分此要件,因為乙仍想使丙受傷以交換自己不被甲射殺的可能。 


這是對的!
但是,客觀歸責呢?
以一般人通常之觀念,可歸責乎?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3 20:42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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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6-23 18:1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是間接正犯嗎? 表情

可是和正犯後正犯
似乎也不太一樣

正犯後正犯
被利用者應該對自己犯意部分屬支配主導地位,且被利用者須不知情


正犯後正犯,有不採之。

正犯後正犯,兩者皆有罪,而非被利用者不知情喔。
<被利用者不知情>應屬間接正犯之被利用人喔!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3 2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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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羅武 於 2009-06-23 20: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正犯後正犯,有不採之。

正犯後正犯,兩者皆有罪,而非被利用者不知情喔。
<被利用者不知情>應屬間接正犯之被利用人喔!


是嗎?
可是我的老師怎麼教:

間接正犯 vs 正犯後正犯
間接正犯 :
屬犯罪支配理論,被利用者不成立犯罪;利用者居於支配主導地位(正犯),被利用者則否;被利用者可能知情或不知情。
正犯後正犯:
屬犯罪支配理論;被利用者成立犯罪,利用者對自己犯意部分屬支配主導地位(正犯);被利用者對自己犯意部分亦然(正犯);被利用者不知情。


上面是課堂抄的筆記......
原諒我只學過我們老師教的東西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3 2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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