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大大,我有去查新的条文,因为我买的日期是今年1月出的小六法
但之后又修了许多
我看法条都有写到什么5月2日修正之民法总则还有亲属编第四章等等,但我都找不到5月2日修的法条耶
只有5月23日....................
还有写什么1年半后施行.....
1.所以看到乱掉...下面这些到底哪些是1年半(几年几月几号??)要施行
哪些又是已经实施的?????
2.他说的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亲属编第四章之规定是指下面PO的增订一千多条那些吗?
3.下面这3条是已经实施了吗??
第十二条 经认许之外国法人,于法令限制内,与同种类之我国法人有同一之权利能力。
前项外国法人,其服从我国法律之义务,与我国法人同。
第十三条 外国法人在我国设事务所者,准用民法总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及前条之规定。
第十九条 本施行法自民法总则施行之日施行。
民法总则修正条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条文之施行日期,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以命令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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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继承编施行法增订第一条之二条文中华民国97 年5 月7 日
华总一义字第09700053521 号
第一条之二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开始,继承人对于继承开始后,始
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由其继续履行债务显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遗产为
限,负清偿责任。
前项继承人依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规定已清偿之保证契约
债务,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增订第十四条之二及第十四条之三条文;
并修正第十五条条文中华民国9 7 年5 月2 3 日
华总一义字第0 9 7 0 0 0 5 9 1 7 1 号
第十四条之二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亲属编第四章条文施行前所设置之监护人
,于修正施行后,适用修正后之规定。
第十四条之三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亲属编第四章之规定,自公布后一年六个
月施行。
第十五条 本施行法自民法亲属编施行之日施行。
民法亲属编修正条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条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民法亲属编增订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之一、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之一、第一千一百零六条之一、第一千一百零九条之一、第
一千一百零九条之二、第一千一百十一条之一、第一千一百
十一条之二、第一千一百十二条之一、第一千一百十二条之
二及第一千一百十三条之一条文;删除第一千一百零三条之
一及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条文;并修正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至第
一千一百零一条、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至第一千一百零九条、第二节节名及第一
千一百十条至第一千一百十三条条文
中华民国9 7 年5 月2 3 日
华总一义字第0 9 7 0 0 0 5 9 1 7 1 号民法总则施行法增订第四条之一及第四条之二条文;并修正
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九条条文中华民国9 7 年5 月2 3 日
华总一义字第0 9 7 0 0 0 5 9 1 7 1 号
第 四 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有民法总则第十四条所定之原因,经声请有关机关立案者,如于
民法总则施行后三个月内向法院声请宣告禁治产者,自立案之日起,视为禁治产人。
民法总则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已为禁治产宣告者,视为
已为监护宣告;系属于法院之禁治产事件,其声请禁治产宣告者,视为声请监护宣告
;声请撤销禁治产宣告者,视为声请撤销监护宣告;并均于修正施行后,适用修正后
之规定。
第四条之一 民法规定之禁治产或禁治产人,自民法总则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条文
施行后,一律改称为监护或受监护宣告之人。
第四条之二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总则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之二之规定,自公
布后一年六个月施行。
第十二条 经认许之外国法人,于法令限制内,与同种类之我国法人有同一之权利能力。
前项外国法人,其服从我国法律之义务,与我国法人同。
第十三条 外国法人在我国设事务所者,准用民法总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及前条之规定。
第十九条 本施行法自民法总则施行之日施行。
民法总则修正条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条文之施行日期,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以命令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