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速243飙国道 车手是个她 http://tw.rd.yahoo.com/referurl/new...10mtbc8eb/*[url]
[/url] 更新日期:2008/04/15 07:10
记者王文玲台北报导 曾经营中古车行的女子谢宜芳,去年3月开宾士车在北二高以时速243公里飙车,最高法院昨天依公共危险罪判处谢女有期徒刑10个月确定,拜
减刑条例之赐,她的刑期减半为5个月,可以易科罚金替代入狱。
谢宜芳触犯刑法第185条第一项公共危险罪,这是5年以下、拘役、罚金的罪;法院认为,高速公路速限110公里,谢以时速243公里极速在国道飙车,一旦失控,将对其他用路人造成严重妨害安全,属于以损坏、壅塞以外的「其他方法」而造成公众往来的危险。
谢宜芳于去年3月4日凌晨1时10分,驾驶银色宾士车从树林市住处出发,从土城交流道沿国道三号高速公路南下。行经国道3号公路南向190公里处,事先利用翘牌器将后车牌升起遮蔽以逃避查缉,有恃无恐,以高速243公里疾行,被国道公路警察局雷达测速照相机定点拍摄后,循线查到谢女。
谢宜芳侦讯时,承认开车超速,且车上只有她1个人,但到检察官调查时,谢女翻供,指称是车上另1名男子吴国志开快车;她辩称,吴去年3月3日晚间12点左右,要她开车载他到苗栗后龙找朋友,车子先由她驾驶,到关西交流道,改由吴开车。
但检察署、法院传吴国志因另案通缉未到,法院综合笔录,参酌谢宜芳和吴不熟,不会在没事先约好情况下载吴去找朋友,仍认定谢女才是真正的飙车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