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速243飆國道 車手是個她 http://tw.rd.yahoo.com/referurl/new...10mtbc8eb/*[url]
[/url] 更新日期:2008/04/15 07:10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曾經營中古車行的女子謝宜芳,去年3月開賓士車在北二高以時速243公里飆車,最高法院昨天依公共危險罪判處謝女有期徒刑10個月確定,拜
減刑條例之賜,她的刑期減半為5個月,可以易科罰金替代入獄。
謝宜芳觸犯刑法第185條第一項公共危險罪,這是5年以下、拘役、罰金的罪;法院認為,高速公路速限110公里,謝以時速243公里極速在國道飆車,一旦失控,將對其他用路人造成嚴重妨害安全,屬於以損壞、壅塞以外的「其他方法」而造成公眾往來的危險。
謝宜芳於去年3月4日凌晨1時10分,駕駛銀色賓士車從樹林市住處出發,從土城交流道沿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下。行經國道3號公路南向190公里處,事先利用翹牌器將後車牌升起遮蔽以逃避查緝,有恃無恐,以高速243公里疾行,被國道公路警察局雷達測速照相機定點拍攝後,循線查到謝女。
謝宜芳偵訊時,承認開車超速,且車上只有她1個人,但到檢察官調查時,謝女翻供,指稱是車上另1名男子吳國誌開快車;她辯稱,吳去年3月3日晚間12點左右,要她開車載他到苗栗後龍找朋友,車子先由她駕駛,到關西交流道,改由吳開車。
但檢察署、法院傳吳國誌因另案通緝未到,法院綜合筆錄,參酌謝宜芳和吳不熟,不會在沒事先約好情況下載吳去找朋友,仍認定謝女才是真正的飆車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