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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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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刑法294-1
第二百九十四条之一(阻却遗弃罪成立之事由)  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民法亲属编应扶助、养育或保护,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为无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不罚:  一、无自救力之人前为最轻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为,而侵害其生命、身体或自由者。  二、无自救力之人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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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1-02-03 22:40 |
KOEI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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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拙见:

1.原本294旨在处罚纯正身分犯,故犯294需有依法令或契约之身分
   而当子女符合294-1所列之事项,使得其身分无需负照顾义务
   故应为阻却构成要件(不可讨论共犯),讨论不到有责及违法性

2.举例:
甲幼时常遭其父乙毒打,嗣甲成年后,乙因无法自力更生,向检察官表示甲遗弃,此时甲即得主张294-1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2-25 1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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