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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以下简称任用法)相关法制所定,现职委任公务人员欲取得
荐任官等任用资格,兹将其分述如下:
(一)依法考试及格
1.升官等考试及格:
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十五条规定,委任升荐任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第六职
等任用资格。查公务人员升官等考试法第四条所定,具有法定任用资格(含
以技术人员任用之人员、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之人员)现任相
当于委任第五职等人员三年以上,已叙委任第五职等本俸最高级者。
2.现行公务人员法制中,尚非不许现职公务人员应依公务人员考试法(以下简称
考试法)所举办之考试,亦无明文限制之。职是之故,现职人员亦得依考试
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任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相关法制所定,经高等
考试录取并训练期满成绩及格者,取得各该荐任官等任用资格。
此依法考试及格者,其升官等职等悉依公务人员考绩法规定,并无加以限制。
(一)依法升等合格
依任用法第十七条所定,经铨叙审定合格实授现任委任第五职等本俸最高级之
人员,最近三年年终考绩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经荐任升官等训練合
格者,取得荐任第六职等任用资格。
但前述人员,仅许其依公务人员考绩法晋升至荐任第七职等为限,倘若,前述
人员具硕士以上学历者,实任荐任第七职等职务,最近五年年终考绩四年列甲
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担任荐任第八职等以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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