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gon-Q

|
分享:
▲
▼
一.題議中.乙之行為竟起不法所有之意圖.隨手拿起安全帽.以使乙心生懼怕而言係成係為 刑法320條竊盜罪?刑法325條搶奪罪?抑或刑法328條強盜罪?說明如下: (一)法320條竊盜罪乃行為人易持有為持有.係指行為人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 之所有.而於乘人不知之形狀下.以非暴力之行為竊取他人之動產而言 (二)刑法325之搶奪罪乃行為人易持有為持有.係指行為人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 之所有.而於乘人不被之情況下.以不法腕力公然獵取他人之動產而言 (三)刑法328條強盜罪乃行為人易持有為持有.係指行為人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 之所有.而於乘人不能之情況下.以暴力之行為.奪取他人之動產而言 (四)依題示之情形.乙之行為於客觀上取走乙之安全帽之際.非甲不知的情狀下 而由支配監督持有之範圍故不符則合竊盜罪乘人不知之而竊取他人動產之 要件.故不成立刑法3220竊盜罪 (五)題意中.客觀上取走乙之安全帽之際被甲預見.而見乙男身形高大魁武.面露 胸光.深恐上前阻攔可能會遭乙男毆打傷害.故不敢聲張任由乙男將其安全帽 取走.惟.乙客觀上並未使甲施以難以抗居之行為.對已心生懼怕而不敢阻止而 言亦非以所施強盜脅迫或威嚇行為所致.故.不成立刑法328條強盜罪 (六)題意中.客觀上乙於銀行門口之公眾場合.而已不法腕力取有甲支配監督持有 範圍內之安全帽.主觀上乃意圖自己不法所有.故應論以刑法325之搶奪罪構成 要件該當 二.乙之行為具有違法性與責任
三.故乙之行為成立刑法325搶奪罪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5-07 18:56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70 (by winkor) | 理由: 有寫出各類型犯罪之定義,但卻於判斷上並未切中定義中的重點,且結論刑325竟寫成強盜罪?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