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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更正及補充的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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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wh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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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判決更正及補充的小問題
今天看志光的訴訟法大意 1-102 有關判決的更正及補充感覺有點問題
1.判決之更正的部份,查了一下法條:『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後來又看到志光書中寫著說:『法院准許更正之裁定,得為抗告;如係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則不得抗告』
想請問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是否可以抗告呢?
2.判決之補充,法條的部份似乎沒有特別註明。志光書中1-102寫著說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1-103卻又寫著對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之裁定,得以抗告之方式救濟
這兩個問題搞得我頭好痛阿!!~希望有厲害的人幫我解答一下
感謝
--
感謝兩位大大的解答,讓小弟有點頭緒
因為剛到這裡不曉得有什麼可以感謝的方法
僅口頭上向兩位致謝
[ 此文章被phwheat在2007-06-10 22:5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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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Nan Haw Management College |
Posted:
2007-06-10 00:43 |
weifan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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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在考民訴第232條第三項
92年2月修法前第232條第三項僅規定,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修法後新規定增加了對於更正之裁正亦得為抗告及但書,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1.判決之更正的部份,查了一下法條:『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後來又看到志光書中寫著說:『法院准許更正之裁定,得為抗告;如係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則不得抗告』想請問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是否可以抗告呢?
看過法條應該知道熟是熟非,故無回覆實益,另請自行參閱民訴第232條第三項之修正理由,內有詳細說明。
2.判決之補充,法條的部份似乎沒有特別註明。志光書中1-102寫著說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民訴第23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補充之,若對之不服,不用抗告之式而係用上訴之方式救濟之。
(對於判決之補充用裁定駁回來講解,是錯的吧!!!請直接問老師求證並訂正。附帶一提,若老師上
課用的是補習班提供之課本,要注意,因為錯誤很多@@",個人經驗,供參考。)
1-103卻又寫著對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之裁定,得以抗告之方式救濟
民訴第233條第3項規定,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若對之不服以抗告救濟之。
茲附上一簡單之區分表供參考
[ 此文章被weifan在2007-06-10 09:5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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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7-06-10 09:47 |
wpscwc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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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判決即是裁判之事件漏未判決(單一案件)-->上訴救濟
還有一種情況是漏判(數案件)-->聲請補判
而判決之更正即是法官下了一個錯誤的判決,發現錯誤而作的一個裁定更正-->可抗告救濟
我也只是初學者...應該是這樣吧...^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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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7-06-10 16:07 |
fafaya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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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更正---§232第3項已新增<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目的係為了平衡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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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
2007-06-21 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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