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4-26 22:21 发表的 : 嗯q大判例很有用,加重结果犯果然还是以有无预见为前提 既然题目说有预见的话,对于丙的重伤行为,甲乙应该共同成立278 丁的话我还是认为等价客体错误 基于同一构成要件,通说采法定符合说,不阻却故意 甲对丁是一定成立277,但是对于伤害丁是不可预见状况下,乙应该不用负其责任,乃犯意过剩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4-27 11:52 发表的 : 晚辈先感谢各位大大的解答 但好像复杂了小弟的问题了 小弟题目上已经假设甲乙是共同正犯,且在客观上皆对加重结果有预见, 而非主观有预见,所以是277II 因为小弟的重点在于乙对甲的行为,那些部分不用去负责任 小弟再简化题目 如果甲仅误丁为丙而予以伤害,而未打丙,此时甲为客体错误,甲成立277 乙也会成立277+28吧??还是不负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