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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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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9/19的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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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yaska在2010-09-29 17:31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9-29 13:12 |
kk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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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了解刑法上公务员的定义再来讨论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29 22:24 |
y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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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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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定义为何?
公务员的定义为何?
最广义说系指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为行为、为意思表示之人
依刑法第10条 -名词定义:称公务员者,谓下列人员:
一、依法令服务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以及其他  
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
二、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
事务者。

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指下列人员:
一、中央公职人员:立法院立法委员。
二、地方公职人员:直辖市议会议员、县(市)议会议员、乡(镇、市)民代表
      会代表、直辖市长、县(市)长、乡(镇、市)长、村(里)长。

由地方首长任命的如副市长、工务局长等,依一般政治学理而言是谓「政务人员」。
故地方相关首长及政务官亦同属公务员,负有政策成败的责任。
依公务员惩戒法第九条规定,公务员之惩戒处分:
一撤职、二休职、三降级、四减俸、五记过、六申诫。
但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处分于政务官不适用之。
所以目前在台湾法令中,惩戒只适用于事务官跟一般拼死考试的小公务员而已。
而政务官随民意而进退,惩戒也仅止于申诫与撤职两种。
问题是.......
但如果有牵连到法律责任时,是否有构成刑法130条公务员:废弛职务酿成灾害罪之虞
  还是我国的刑法当中的公务员定义限于事务官跟一般拼死考试考上的小公务员
  对于政务官并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只仅是作撤职处份


[ 此文章被yaska在2010-10-02 09:5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10-01 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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