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356 個閱讀者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searth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心得][CS1.6] 在索沛發帖的待遇
昨天把無限大地CS1.6所有Bug修正,
今天馬上發在索沛。
先說明一下,那邊版規和數位不一樣,是鼓勵發CS主程式的,而且我確定我沒有違反版規。
但是不知道被哪個為了賺$的白目,檢舉我是灌水帖,版主看都不看就把我的帖列為封鎖,我向板主澄清也未得到回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1 16:14 |
amore12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總版主
級別: 總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13 鮮花 x43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認為相關事宜~您應該向該論壇投訴!

這樣會比較妥當!!


很多人會誤解為廣告灌水貼!!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01 16:19 |
fk1794xd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特殊貢獻獎-2
頭銜:MyChat槍模研究團隊MyChat槍模研究團隊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39 鮮花 x13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你應在那裡說不應在這裡啊..


如煙

Battlefield:3資料
ID:Pr0pheT_KiNG


CS:GO 資料
ID:Mario Mandzukic
RANK:梅花浮沉

歌曲推薦 -
按這裡檢視影片,登入論壇可以直接觀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0-02-01 16:27 |
csearth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amore12 於 2010-02-01 16:1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個人認為相關事宜~您應該向該論壇投訴!

這樣會比較妥當!!


很多人會誤解為廣告灌水貼!!

已經投訴了,建議以後別去那發帖,一堆白目小鬼亂檢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1 16:28 |
amore12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總版主
級別: 總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13 鮮花 x43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13799

★ 請問在網路上放置有版權軟體供網友下載,是不違法嗎?或是違法但不會被抓到呢?
不只是軟體, 所有有版權之文/物皆屬該製作人/公司所有.
論壇為一討論分享平台. 進入論壇後須先瞭解論壇守則與你所在之各版版規.
經會員舉報或當各版版主發現有任何違反論壇守則或其他非法資訊/侵權文章, 將會即刻刪除.
必要時亦會依法配合警調單位提供會員資料與記錄!
還請會員發文前多加留意法規與尊重版權!

違法就是違法, 四處皆是. 但就如您去釣魚. 看到很多魚, 但不可能全抓起來.
因此被抓到的人並不能抱怨為何只抓你不抓他人.
所有作為請自行負責, 論壇雖無法完全滿足各方不同立場, 但將盡力做好版務管理.
若因舉報違規處理上有所延誤, 還請多多包涵. 

著作權保護政策
http://bbs.mychat.to/faq.php?faqjob=2#1



資源相關下載禁止的原因如上!為求保護會員以及論壇權益!

禁發主程式是必須的!但是奉勸各位!論壇是有免責聲明~也就是一切責任由會員自負!

個人認為如果論壇已有聲明就應該禁止會員嘗試發表違法文章!

而不是要論壇版區活絡不管會員生死!!這部分我不是說其他論壇做法有誤!只是每個論壇的方向都不同!

我想有很多人心存僥倖~哪天被抓到~似乎只有時間可以證明!

到時候~真的沒有人可以幫!只能靠自己走法律途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01 16:34 |
amore12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總版主
級別: 總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13 鮮花 x43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tsaodingtw 於 2010-02-01 16:2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已經投訴了,建議以後別去那發帖,一堆白目小鬼亂檢舉。
走投訴管道是正確的!論壇管理員有責任的會給您一個公道

但是我認為在此版批評他的論壇,個人是無法認同的!

換句話說~因為會員一個貼~在您的論壇類似情況~而其他人再另外論壇做出這樣的回應時後!

您認為呢??

很多管理員做法不代表論壇本身是接受的!在事情尚未釐清下!您應多和該論壇溝通才是!

其次若管理上有問題也是管理員本身問題和論壇無關是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01 16:40 |
Rubbish-Nec 手機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特殊貢獻獎-2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14 鮮花 x70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但是SALOMAN都懶的管喔

之前看帖時,他說自己腸胃有病 表情


已成過去的中二少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香港城市電訊 | Posted:2010-02-01 18:20 |
SNMK 手機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頭銜:原點回歸原點回歸
分類版主
級別: 分類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8 鮮花 x196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相信您不是會跟小白計較的人表情



不過發放遊戲程式是不對的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1 19:14 |
01a2Bc3DeF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3 鮮花 x4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我剛發的那個又破解又主程式,好險只是超連結,不然我就被封死死喔
聲明超連結是cspromod官方放上去的,不要做掉我阿 表情
剛說惡魔12大大就把我做掉了表情


連引用別的論壇的主程式也不行喔,謝謝提醒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2-01 21:13 |
amore12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總版主
級別: 總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13 鮮花 x43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01a2Bc3DeF 於 2010-02-01 21: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那我剛發的那個又破解又主程式,好險只是超連結,不然我就被封死死喔
聲明超連結是cspromod官方放上去的,不要做掉我阿 表情
剛說惡魔12大大就把我做掉了表情


連引用別的論壇的主程式也不行喔,謝謝提醒
一般老會員~我都會刪除提醒不會額外扣分..

畢竟大家發文都很辛苦的...


拍謝喔..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01 21:22 |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726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