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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hyulih 於 2009-12-27 16:35 發表的 : 在《戶籍法規》的實務上,有所謂的『遺囑認領』,屬於“自動認領”的一種,所以,答案是:可以的。見,范彥:《戶籍法規》,P.159、民77再版。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27 21:21 發表的 : 甲於98年12月1日死亡,立有自書遺囑,將全部財產A屋地及現金300萬元,指定給乙(女友)和丙,及認領乙所生之丙.甲之母丁認為遺囑是打字的,雖有甲簽名,應無效.請問誰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