ㄟ....网路上说这是不实的ㄝ
中奖奖金课税疑义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奖金,依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第八类规定,系指凡参加各种竞技比赛及各种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皆属之,给付单位应
于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率扣取所得税款,得奖人则须于办理结算申报时申报该笔所得,其参
加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所支付之有关必要费用及成本等,得检据申报,核实减除。
该局说明,政府所举办之奖券中奖奖金,如现行最热门的公益彩券中奖奖金、统一发
票中奖奖金等,每联(组、注)奖额不超过新台币两千元者,免予扣缴,每联奖额超过新
台币两千元者,应按给付金额扣取百分之二十税款分离课税,依同条第一项第八类所得第
三款规定,不并计综合所得总额申报,购买彩券成本不得扣除,其扣缴税款亦不得抵缴结
算申报应纳税额或申报退税。
该局指出,自公益彩券发行后,经常接获民众询问上述有关中奖奖金之课税疑义,该
局为让民众充分了解相关规定,特作以上说明。
《赋税》2002/9/3
一般个人中了公益彩券,并不可能有网路上所称可先减除成本后再扣取税款的情形
,民众在网路上看到的讯息,还是应小心求证,以免被误导,而损了权益。
台北银行决定推出「乐透头奖奖金加码专案」,在高额奖金的吸引下预估又将掀起一
波购买热潮,但近日在网路上盛传一篇「中奖后权益一定要知道」的文章,表示有人花了
二千元买彩券,中了奖金四千元,可先减除买彩券的成本二千元后缴纳所得税,由于与事
实不符,南区国税局特别提出说明。
该局表示:公益彩券中奖人如果是个人,每联奖额二千元以下免税,超过二千元则采
「分离课税」,以奖金全额由扣缴义务人扣取百分之二十税款,中奖人不必再并入个人综
合所得申报;中奖人如果是营利事业,中奖的扣缴仍比照上开规定外,应依所得税法第二
十四条规定,以中奖收入减除中奖奖联购入成本费用后之所得额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指出,网路上所引述的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八类规定“参加机会中奖所支付的成
本,准予减除”,是指同法条第八类第一、二款应并计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之中奖奖金
或给予,诸如公司逢年过节或百货公司周年庆举办抽奖活动的中奖奖金或给予,才有成本
费用减除的问题,与同法条第八类第三款政府举办之奖券(公益彩券)中奖奖金不并计综
合所得总额,而采「分离课税」是不同的。
该局提醒纳税人,一般个人中了公益彩券,并不可能有网路上所称可先减除成本后再
扣取税款的情形,民众在网路上看到的讯息,还是应小心求证,以免被误导,而损了权益
。
http://www.roclotto.com.tw...0209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