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377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小孫子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公務員的問題~
今年的一則申論考題
Q:代收稅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小孫子在2011-10-20 22:4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0 21:54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純粹好奇而問:這是完整的題目?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0 22:38 |
小孫子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打錯了~現在才發現!完整題目是...
下列何者為公務員,並簡述理由:
1.鄉長
2.公營銀行行員
3.代收稅款之超商店員

難怪沒人要理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0 22:44 |
misasa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本題只有鄉長是刑法上公務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1 09:10 |
misasa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2.3.皆為私經濟領域,非公權力行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1 09:17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小孫子 於 2011-10-20 22:4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打錯了~現在才發現!完整題目是...
下列何者為公務員,並簡述理由:
1.鄉長
2.公營銀行行員
3.代收稅款之超商店員

難怪沒人要理我@@

先說明喔,這是刑法題目。判斷標準是否有從事公共事務

以下我爬文的貼的---出處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608011602855
1.公務員在刑法所攔演的角色,有時為犯罪主體,有時為犯罪客體,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未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即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當擴大刑罰權情形。

2.前項第一段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依法任用之人員。故其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至於無法令執掌權限者,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如僱用之保全,清潔人員,並未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不訒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3.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依「其他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因從事法令之公共事項,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如依府採購法規定之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監辦採購人員,屬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4.至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受託人得於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權力,故屬刑法上公務員。
---------------------------------------------------------------

綜上,所以可分三種,身分、職務、委託三種公務員。
1.鄉長-----身分
2.公營銀行行員----不一定,縱然是國家考試考上的(具法定職務),若沒從事公共事務,一樣不是刑法上公務員。
3.代收稅款之超商店員------委託
所以1、3都是喔!!!理有在上面剪貼處,自己去理解才會是自己的。
第2個比較有問題??我也不知道再說什麼~~印象中應該不是。太久沒看書~~~SORRY表情
有錯麻煩指證一下。給樓主答案~~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4 11:24 |
本爐主出馬啦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應 小孫子 TJQAZ:
代收稅款之超商店員,還是必須依其性質來予以判斷:
如果是代收【公法事務款項~~~如罰鍰、所得稅.........】,即屬【公共事務】,此時超商店員才是具有【公務員】身分。

但如果是代收【私法款項:電信費、公營銀行轉帳...........】,並不涉及【公共事務】,此時超商店員不具有【公務員】身分。 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4 12:12 |
本爐主出馬啦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另外公營銀行行員:
如同六樓所述,其本身【並無執行公權力的權限】,但基於【便於人民借貸順暢之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因此當處理【相關借貸事項】~~~涉及【公益目的之達成】,還是屬於【公務員】! 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4 12:2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代收罰款或所得稅的便利商店員工,收款時是公務員!?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4 19:57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的認為 這代收稅款是所謂委託公務員 似有疑問
雖是從事所委託之代為收受公務稅款
但小弟印象似有聽過這好像以所謂公務員所始使用之助手或是輔助人
與所謂委託公務員 好像有所區別


獻花 x2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4 21:55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547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