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63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辛苦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法制民法怎解
甲九二年五月五日向乙買電腦   價金五萬
乙交付電腦  但甲遲未交付價金
甲在九三年六月六日碰到乙 。甲自動對乙說過幾天會給錢。
後來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2 16:02 |
辛苦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二題
甲出租房屋於乙 。租金一萬。約定一年。書面契約成立當場交三萬押租金。甲交屋於乙。租約未公證。
租賃存續中甲將屋賣丙。租期屆滿兩日前完成移轉登記。
期滿,乙未即還屋,仍占屋使用。
問:何人在何情形下得對乙以何法律關係請求還屋?乙應向何人請求租押金返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這題亂寫,所以請教網上高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2 16:46 |
sikad7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一題除了考時效中斷(承認)外,題意似乎傾向判斷是否為
第127條第8款兩年短期消滅時效。如你所言,買賣之價金
給付請求權應為15年才對。


41 年 台上 字第 559 號
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之請求權,僅指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
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權而言,不包含交付出賣標的物之請求權在內
,關於交付出賣標的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仍應適用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
定。被上訴人於民國三十七年向上訴人之故父訂購土磚二萬七千個,除已
交外,尚欠二萬零九百七十個,因之請求交付,自非法所不許,茲上訴人
執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為抗辯,謂被上訴人之請求權已因二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非有理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2 20:42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要的是價金(錢)指商品的對價,不是指商品.
爭點在那個甲承認有欠錢,中斷時效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2 23:31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二題,我的寫法也有錯
因為那個占屋使用,沒有說有繳租金,
不過,租金也不能說不能欠,欠到兩個月,就可以終止租約.(這是後來檢討時討論的)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2 23:34 |
辛苦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7-22 23: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要的是價金(錢)指商品的對價,不是指商品.
爭點在那個甲承認有欠錢,中斷時效了.


其實這個地方不能用兩年時效,在文義上來看就很清楚。
偏偏題目就出了兩年多的地方。
又中斷的考點其實很清楚,應該沒難度。
總覺得這題算是不複雜,可是要怎寫才會高分?


題外話,租押金的部分,之前讀的蠻熟的,半年多前還查資料幫朋友寫狀紙到法院去返還房屋,可惜後來沒看都忘光了。
考出這題,還真是沒考運。從事不動產業務的人應該寫的很上手吧。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24 00:12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92年55成立買賣之關係
93年66甲主動承認有欠價金,不是乙請求的,沒有半年要起訴的問題,時效中斷,更始計算
94年88以93年66開始算,沒有超過二年.本來即可以請求,但是甲以時效抗辯時,也沒有時效問題.(這樣寫,算簡答)(沒背法條的寫法)大家都會寫的.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4 07:0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30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