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
分享:
▲
▼
1賭債不是債,因為其發生違反72,所以無效.即然無效,就沒有債之問題.沒有請求賭債的權利.但若付了,則違反行為付款,也沒有不當得利問題.(接近自然債務). 2賭債改為本票(和平簽的),則脫法行為:有無效說,有票據無因說. 3若相對人間:賭債發生原因而另簽票據,採無效說.其實是可以原因抗辯. 4對本票流出給第三人,發票人沒有禁止背書,那就適用無因說,要付票款.(第三人善意且有對價取得本票時,就算是被逼迫簽的本票,也不能撤銷.民法92)
........ 另外,思考: 1甲見乙桌上有五萬元,正好乙不在,甲拿回去抵乙欠的賭債,甲有無刑法320I? 2甲找到乙,乙身上正好有五萬元,被逼急了,只好還甲賭債,乙可以請求法院要回來嗎?
|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
x0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4 12:48 |
|
|
tom938
|
分享:
▲
▼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24 12:48 發表的 : 1賭債不是債,因為其發生違反72,所以無效.即然無效,就沒有債之問題.沒有請求賭債的權利.但若付了,則違反行為付款,也沒有不當得利問題.(接近自然債務). 2賭債改為本票(和平簽的),則脫法行為:有無效說,有票據無因說. 3若相對人間:賭債發生原因而另簽票據,採無效說.其實是可以原因抗辯. 4對本票流出給第三人,發票人沒有禁止背書,那就適用無因說,要付票款.(第三人善意且有對價取得本票時,就算是被逼迫簽的本票,也不能撤銷.民法92)
........ 另外,思考: 1甲見乙桌上有五萬元,正好乙不在,甲拿回去抵乙欠的賭債,甲有無刑法320I? 2甲找到乙,乙身上正好有五萬元,被逼急了,只好還甲賭債,乙可以請求法院要回來嗎? 全錯 賭債不是債更不可能接近自然債務 民法違背善良風俗無效,票據法上開已提過故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無效 跟據民法無效的法律行為自始無效(一開始就無效了)...... 那你所列後序行為也一律無效更不可能脫法 所以更不會有原因抗辯的問題 全部都無效了更不可能有背書的問題
另外本人舉的不當得利是列舉債之發生原因證明上開 法律債務的說法是錯誤的跟賭債無關 自然債務的成因本人已 極盡查證之能事引用王老師一書提過,若有疑問請參王澤鑑老師 民法總則一書 王澤鑑老師經歷 -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民法專題講座
- 法務部民法修改委員會委員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員
(-1994年7月1日) -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委員
- 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
(-1992年11月19日)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委員
- 司法院(第六屆)大法官
(1994年9月5日-)
[ 此文章被tom938在2009-12-24 13:45重新編輯 ]
|
|
x0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4 13:36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