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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测验你是不是法律白纸的题目
一个五岁的小孩,因在家玩他父亲的枪(他父亲是警察),有天他父亲回家,小孩拿枪跟他爸打招呼,结果开枪把他爸打死了,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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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7 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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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应该关到18岁 表情
再来判刑(272) 表情


不过
现行刑法
不是无罪是不罚(18)
不过要送礼物----第86条因未满十四岁而不罚者,得令入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08 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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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inkor 于 2009-03-07 20:21 发表的 测验你是不是法律白纸的题目: 到引言文
答案:小孩因为才五岁是个无行为能力人,所以无罪。 表情   



我觉得如果是法律白纸的话
才不会回答这样
因为会连无行为能力人是甚么都不知道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8 17:43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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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答案是有罪 , 只是不罚而已~~~

YA....我不是空白的了 (心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8 1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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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测验的问题点在于:(年龄)【行为能力】>> 是依据民法第12、13条之规定,在刑法上则没有此类规范,反而刑法第18条是有关行为人之【责任能力】的规定,换句话说,题目之答案指称:【小孩因为才五岁是个无行为能力人,所以无罪。】这样的叙述方式是不对的,完全脱离了正常的刑法的解题逻辑(三阶论),是故,其所得到的答案自然会似是而非(试想:拿民法的【行为能力】规定用语来解刑法的题目,不是不伦不类吗?)。

是故,题示之该5岁小孩所为之行为,仍具有违法性,只因欠缺责任能力而阻却犯罪之成立,此点或许也正是前面几位大大所言之为何引用【不罚】的原因,但是,就个人的认知:刑法向来所要求的就是罪刑平衡(一致)原则,行为人之行为即使是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与违法性,但因有阻却责任事由而不能成立时,自然也就【无罪】(与【不能成立犯罪】的用语意义相同),至此其所得到的刑罚效果也自然是【不罚】。

至于,保安处分是否为刑罚之争议,原属另一问题,在此则不另赘述。
表情 表情


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8 22:58 |
boy6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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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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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题目所示一个五岁的小孩,因玩他父亲的枪,父亲回家小孩拿枪跟他爸打招呼,结果开枪把他爸打死了,
故该行为已违反刑法过失杀人罪之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非故意属.应注意而不注意为过失),该5岁小孩所为之行为,仍具有违法性,只因行为人依刑法第十八条欠缺责任能力而阻却犯罪。故行为人之行为不罚。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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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5 (by winkor) | 理由: 虽为简答,但观念正确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5 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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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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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主观并无杀人故意
纵然客观事实实现既果

由于第一阶之构成要件该当性不成立

自无阻却违法 阻却罪责之适用

小孩无罪

不同意见@@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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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3-29 05:25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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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从零开始 于 2009-03-29 05:2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行为人主观并无杀人故意
纵然客观事实实现既果

由于第一阶之构成要件该当性不成立

自无阻却违法 阻却罪责之适用

小孩无罪

不同意见@@
表情

主观虽然无杀人故意, 但也有过失啊~
杀人罪是有处罚过失的!!

构成要件有该当哦~~

如果考卷出现这题, 结果答案露出 "构成要件不该当" , 阅卷老师可能也会从零开始哦~~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 (by winkor) | 理由: 提示他人解题盲点,实堪可嘉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1 1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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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1 1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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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死
行为人主观并无杀人故意
但有过失
纵然客观事实实现既果

由于第一阶之构成要件之
该当性要主客观两者皆合致才会成就


行为人仅具过失犯意
故行为人可能由二七二旋然而降
成立刑法第二七六之过失杀人


然而

依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因无责任能力
仅成立罪
责而不科其刑
由此观之
本案之当事人仍为没事
因其不具备成罪能力观之

表情


[ 此文章被从零开始在2009-04-03 15:4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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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 (by winkor) | 理由: 论述能力虽尚待加强,但勇于作答已勘嘉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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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4-01 2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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