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894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鮮花 x2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測驗你是不是法律白紙的題目
一個五歲的小孩,因在家玩他父親的槍(他父親是警察),有天他父親回家,小孩拿槍跟他爸打招呼,結果開槍把他爸打死了,試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7 20:21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覺得應該關到18歲 表情
再來判刑(272) 表情


不過
現行刑法
不是無罪是不罰(18)
不過要送禮物----第86條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08 07:27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winkor 於 2009-03-07 20:21 發表的 測驗你是不是法律白紙的題目: 到引言文
答案:小孩因為才五歲是個無行為能力人,所以無罪。 表情   



我覺得如果是法律白紙的話
才不會回答這樣
因為會連無行為能力人是甚麼都不知道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08 17:43 |
pcyu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鮮花 x1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的答案是有罪 , 只是不罰而已~~~

YA....我不是空白的了 (心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8 17:45 |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鮮花 x2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項測驗的問題點在於:(年齡)【行為能力】>> 是依據民法第12、13條之規定,在刑法上則沒有此類規範,反而刑法第18條是有關行為人之【責任能力】的規定,換句話說,題目之答案指稱:【小孩因為才五歲是個無行為能力人,所以無罪。】這樣的敘述方式是不對的,完全脫離了正常的刑法的解題邏輯(三階論),是故,其所得到的答案自然會似是而非(試想:拿民法的【行為能力】規定用語來解刑法的題目,不是不倫不類嗎?)。

是故,題示之該5歲小孩所為之行為,仍具有違法性,只因欠缺責任能力而阻卻犯罪之成立,此點或許也正是前面幾位大大所言之為何引用【不罰】的原因,但是,就個人的認知:刑法向來所要求的就是罪刑平衡(一致)原則,行為人之行為即使是具備了構成要件該當與違法性,但因有阻卻責任事由而不能成立時,自然也就【無罪】(與【不能成立犯罪】的用語意義相同),至此其所得到的刑罰效果也自然是【不罰】。

至於,保安處分是否為刑罰之爭議,原屬另一問題,在此則不另贅述。
表情 表情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08 22:58 |
boy650207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題目所示一個五歲的小孩,因玩他父親的槍,父親回家小孩拿槍跟他爸打招呼,結果開槍把他爸打死了,
故該行為已違反刑法過失殺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非故意屬.應注意而不注意為過失),該5歲小孩所為之行為,仍具有違法性,只因行為人依刑法第十八條欠缺責任能力而阻卻犯罪。故行為人之行為不罰。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5 (by winkor) | 理由: 雖為簡答,但觀念正確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5 23:58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行為人主觀並無殺人故意
縱然客觀事實實現既果

由於第一階之構成要件該當性不成立

自無阻卻違法 阻卻罪責之適用

小孩無罪

不同意見@@
表情


In or Out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3-29 05:25 |
pcyu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鮮花 x1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從零開始 於 2009-03-29 05:2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行為人主觀並無殺人故意
縱然客觀事實實現既果

由於第一階之構成要件該當性不成立

自無阻卻違法 阻卻罪責之適用

小孩無罪

不同意見@@
表情

主觀雖然無殺人故意, 但也有過失啊~
殺人罪是有處罰過失的!!

構成要件有該當哦~~

如果考卷出現這題, 結果答案露出 "構成要件不該當" , 閱卷老師可能也會從零開始哦~~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 (by winkor) | 理由: 提示他人解題盲點,實堪可嘉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01 12:35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272
2.14
3.12,276,18

4.86?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1 12:57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過失致死
行為人主觀並無殺人故意
但有過失
縱然客觀事實實現既果

由於第一階之構成要件之
該當性要主客觀兩者皆合致才會成就


行為人僅具過失犯意
故行為人可能由二七二旋然而降
成立刑法第二七六之過失殺人


然而

依刑法第十八條規定
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因無責任能力
僅成立罪
責而不科其刑
由此觀之
本案之當事人仍為沒事
因其不具備成罪能力觀之

表情


[ 此文章被從零開始在2009-04-03 15:41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inkor) | 理由: 論述能力雖尚待加強,但勇於作答已勘嘉許


In or Out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4-01 22:45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27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