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
x0
|
[资料交换] 98年1月12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民法物权编条文对照表
立法院三读通过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
物权发展真多元,财产保护好周全
法务部所拟具民法物权编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通则章及所有 权章),立法院业于今(12)日三读通过修正草案。本次民法 物权编有关「通则」及「所有权」之修正,攸关人民权利义务 甚钜,系民事财产法之重要里程碑。
本次修正主轴在「物尽其用」及「保障交易安全」,包括:缓 和物权法定主义、确定不动产登记之公信力、改进取得时效制 度、调和不动产相邻关系、促进共有物管理关系之透明化及稳 定化、共有物分割方法之多样化及明确化等,修正条文共计有 69条。重点如下:
一、修正重大基本原则(修正条文第757条、第759条之1)
(一)承认习惯形成之新物权,缓和物权法定主义,以促进社 会经济发展。
(二)确立登记公信力,使善意第三人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者, 不受原登记不实之影响,以保障交易安全。
二、配合当今社会居住型态(修正条文第799条至第799条之2) 增订「区分所有」建筑物(即公寓大厦)之原则性规范,建立完 整之所有权制度。
三、修正相邻关系,扩大请求权主体,使不动产相邻关系多元化 ,促进不动产之利用。(修正条文第774条至第800条之1) 过去民众遇有邻居冷气机滴水,排油烟机热气,隔壁工地或工厂 制造噪音、异味或排放污水等,只能向主管机关检举,请求其劝 导改善或裁罚处分,未来将可依据相邻关系第774条至第798条之 相关规定,直接要求法院介入,以妨害排除请求权命其停止,进 而强制执行。
此外上述情形,如果是用益物权人(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或 承租人等,过去只能央请出租人即土地所有权人出面协调邻居解 决,未来第800条之1修正通过后,有权使用或利用土地之人,即 可单独向法院起诉,以符民法规范相邻关系之意旨。
四、顺应城乡风貌及民情习惯,将裁判上分割方法之多样化及柔 软化、共有物之管理得以多数决为之、建立共有不动产管理之登 记制度。(修正条文第818条至第826条之1)
过去共有物裁判分割方法只有三种,即原物分配、价金分配或二 者兼具,超出此范围者,即属违法判决,此种僵化模式,常为实 务所苦。本次第824条修正后将使得裁判上分割方法交互运用计有 八种之多,将可有效增加分割方法的弹性。
又现行民法第820条对于共有物管理方法之规范亦缺乏弹性,当共 有人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又无法介入;然而土地法第34之1所规 范之高度处分行为,却得以多数决方式为之,低度之管理行为必 须经全体共有人之同意始得为之,法益轻重似有失衡,爰仿土地 法第34条之1,修正民法第820条之门槛限制,以提高共有物之利 用。至共有物为不动产者,该分管债权契约须经登记,始得对应 有部分之受让人发生效力
五、简化拾得遗失物之处理程序,增订价值轻微遗失物之简易招 领,以节省社会资源。(修正条文第803条至第807条之1)
拾金不昧乃古之美德,现行民法就拾得人之权利义务于第803条至 第807条已设有规定,惟程序繁琐,不符时代潮流,本次修正爰采 双轨制,可将遗失物报告交存警察或自治机关,亦可向百货公司 等场所管理人为之,避免课予拾得人过重之义务;而拾得人如果 有违反通知、报告或交存义务,或者经查询仍隐匿不告知其拾得 之事实,除可能触犯刑法侵占遗失物罪外,亦不得请求报酬,以 求公允。
此外本次修正增设遗失物价值在新台币500元以下者,缩短其招领 时间及程序,达成迅速及节省招领成本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