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1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ig520ey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关于法律的解释
a 解释的方法之间有优先的适用顺序
b解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big520eye在2011-07-09 12:0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9 10:25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选...........a!!!

啥?不是要选对的喔...表情


[ 此文章被往真里修在2011-07-09 22:3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9 10:48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big520eye 于 2011-07-09 10:25 发表的: 到引言文
a 解释的方法之间有优先的适用顺序
b解释单一法律条文应用单一的解释方法
c合宪性解释只有司法院大法官才能使用
分别错在哪里

a.没有优先顺序,只有合适性。
b.不拘限于单一解释。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
c.合宪性解释不只大法官能使用,常见于行政法院对人民财产或税捐做合宪法解释的判例决。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表情

提供参考
http://www.nchu.edu.tw/home/pers...t/981019-2.doc 中兴大学财经法律系教授 李惠宗
或法绪书本都有,请自行翻阅。

-------------------------------------------------
楼下大大说得是对的,原谅我没翻书。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07-09 13:59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9 13:12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big520eye 于 2011-07-09 10:25 发表的 关于法律的解释: 到引言文
a 解释的方法之间有优先的适用顺序
b解释单一法律条文应用单一的解释方法
c合宪性解释只有司法院大法官才能使用
分别错在哪里

A其实有疑义,解释事先文意后论理,是有这样的顺序;但如果指的是
 论理解释则没有先后顺序可分。
B但一法条可以有数种解释,如刑法321条凶器可以条文解释,也可
 以是用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目的论解释等。
C合宪性解释不具备独占性,任何有权解释或无权解释都可以做。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9 13:4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67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